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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08 北京市查看:1384 评论:8
评论列表
yaoqingml
2017/02/08 18:02 [来自北京市]
zybFragrance
2017/02/08 20:15 [来自重庆市]
李工仲明
2017/02/08 21:13 [来自天津市]
scswpiyly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8 21:13专利法33条,不是让你在把前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大小。
2017/02/09 17:35 [来自北京市]
scswpiyly 发表于 2017-2-9 17:35请问您的意思是说,在答复OA的时候,把产品权利要求改成方法权利要求是可以允许的吗?这个修改方案是客户 ...
2017/02/09 17:38 [来自北京市]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9 17:38如果能够克服其他的缺陷,且不引起新的缺陷,这种事情本身并非禁止的。 ...
2017/02/09 17: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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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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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仙子
2024-04-16 10:07:12
现在专利非正常还正常吗???
sg_RTa7uf_3060
2024-04-23 16:44:03
专利入行四年,何去何从
yaoqingml
答复审查意见或者复审阶段,这样的修改一般不被允许,因为并不能克服审查员指出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缺陷。
2017/02/08 18:0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zybFragrance
不变更也是一样的,产品权利要求用方法限定本身也可以,保护范围还是以制备方法限定的为主,范围并不会变大
2017/02/08 20:15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7/02/08 21:1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scswpiyly
请问您的意思是说,在答复OA的时候,把产品权利要求改成方法权利要求是可以允许的吗?这个修改方案是客户咨询的是否允许的方案,如果允许或者不允许,请问应该按照哪个法条或者指南中的那段话来答复呢?非常希望得到您的解答,谢谢!
2017/02/09 17:3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如果能够克服其他的缺陷,且不引起新的缺陷,这种事情本身并非禁止的。
2017/02/09 17:3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cswpiyly
本案的产品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因此客户想修改为方法权利要求,那按照您的解答,这种修改在法条中是没有禁止的,那就是允许的了
2017/02/09 17: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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