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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7.02.08 北京市查看:1384 评论:8

请问各位,一个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能够修改为方法权利要求吗? 我的理解是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不能修改。这个理解对吗? 我又看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46页倒数第一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记载:(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这个意思是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可以从产品权利要求修改为方法权利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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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在主动修改阶段,只要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不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就可以修改。
    答复审查意见或者复审阶段,这样的修改一般不被允许,因为并不能克服审查员指出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缺陷。

    2017/02/08 18: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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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zybFragrance 于 2017-2-8 20:17 编辑

    不变更也是一样的,产品权利要求用方法限定本身也可以,保护范围还是以制备方法限定的为主,范围并不会变大

    2017/02/08 20:15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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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专利法33条,不是让你在把前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大小。

    2017/02/08 21: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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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scswpiyly 于 2017-2-9 17:38 编辑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8 21:13
    专利法33条,不是让你在把前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大小。

    请问您的意思是说,在答复OA的时候,把产品权利要求改成方法权利要求是可以允许的吗?这个修改方案是客户咨询的是否允许的方案,如果允许或者不允许,请问应该按照哪个法条或者指南中的那段话来答复呢?非常希望得到您的解答,谢谢!

    2017/02/09 17: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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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scswpiyly 发表于 2017-2-9 17:35
    请问您的意思是说,在答复OA的时候,把产品权利要求改成方法权利要求是可以允许的吗?这个修改方案是客户 ...

    如果能够克服其他的缺陷,且不引起新的缺陷,这种事情本身并非禁止的。

    2017/02/09 17: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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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9 17:38
    如果能够克服其他的缺陷,且不引起新的缺陷,这种事情本身并非禁止的。 ...

    本案的产品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因此客户想修改为方法权利要求,那按照您的解答,这种修改在法条中是没有禁止的,那就是允许的了

    2017/02/09 17: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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