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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期】美国对于专利故意侵权的最新发展与诉讼对应策略

发布时间:2017.02.27 北京市查看:4460 评论:20


  本期公开课讨论帖,同学们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此帖提出,孙老师将会及时回复大家的疑问,同时也欢迎听课的同学在此交流。


美国对于专利故意侵权的最新发展与诉讼对应策略

3月4日(周六)19:30-20:30

思博学院 网络直播

课程简介

在美国,只要发生了专利诉讼,权利人(通常是原告)几乎都会一并主张未经许可的使用人(通常是被告)是“故意侵权”。因为一旦这个指控成立,就意味著被告或将面临法律所规定的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treble punitive damages)。由于美国的专利损害赔偿一般就已经是相当的高额,如果再加上两倍的乘数,自然就会反应到未来的运营成本之上。这不但对于大型企业会造成严重的冲击,影响到整个上、下游的产业链供需,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更可能构成致命性的打击,必须退出市场。因此,专利政策虽然从不否定、甚至鼓励市场中的竞争者从事非侵权性的回避设计,以促进竞争和进步,但凡是不愿意走正式许可路径,而想透过回避设计方式来从事竞争的对手而言,其中的潜在风险自是可想而知。

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一直是个司法上的平衡两难。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6年对《光环诉脉冲》(Halo Electronics, Inc. v. Pulse Electronics, Inc.)案的判决部分推翻了之前已经行之有年的标准。这也对整个技术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本次课程便试图理清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对应策略。而由于《专利法》(四修稿)也将正式纳入对于故意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制,类似的问题与发展将来也非常可能会在国内发生,也让这个问题更值得大家的关注,以便能未雨绸缪,早做谋划。


讲师介绍

孙远钊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访问教授,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专栏作者


课程大纲

(1)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希捷科技》(In re Seagate Technology)案到联邦最高法院《光环诉脉冲》(Halo Electronics, Inc. v. Pulse Electronics, Inc.)案


(2)后续案件发展趋势与对应策略


 点此听课


标签: 美国 公开课 最高法院 产业链 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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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搬起板凳等着听课!

    2017/03/02 08:5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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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好贴再顶\(^o^)/~ 有问题的同学提问题呀

    2017/03/03 13: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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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没问题的同学努力学,想问题出来呀

    2017/03/03 13: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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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明天就是周六了。明天傍晚及时听课呀,大家都把闹钟定好了吗。直播教室人数有限,及时进来呀,积极互动。听课时候,右上角会有个文字窗口的,孙老师会和大家聊天互动的。

    2017/03/03 15: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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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这次大家听孙远钊老师为大家讲课,一定要积极互动,踊跃提问。
    这次报名听课的同学,来自于美国、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多个地区。
    有的同学已经有二十多年IP工作经验。
    咱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讨论的过程中,一定能学到更多知识,交汇更多友谊。
    今天是星期五,快下班了,明天,大家不见不散呀

    2017/03/03 17:4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16楼
    我:
    我们提前学**外的就可以少走冤枉路\(^o^)/~
    我:
    提问:1、请问这个律师意见只能由美国律师出具吗,中国律师出具是否承认?回答:美国各个州之间没有互惠,比较麻烦,其他州的律师需要拿个特许。一般找本州的美国律师。无论如何,要找美国的律师,才可以。
    我:
    问题2 isis:孙老师 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吧 回答:事实问题:人、事、事、地、物;法律问题:法条+判例。法律问题:横看成岭侧成峰,有不同的解说,有不同的角度。对权利要求如何解释——法律问题。对观点得出结论——有可能有事实问题,也可能掺杂有法律问题。上诉法院只审理法律问题,不审理事实问题。是因为,上诉法院对事实的理解不可能超过第一审。第二审只看第一审有没有重大错误发生。大错难有,小错难逃。
    我:
    Mebregas说:律师意见由哪个州的美国律师出具的问题,出具的时候并不知道会在哪个州的法庭被起诉,所以怎么选择,比如选加州还是德州?回答:……原告所在地……确认不侵权之诉……恶人先告状……例如:东岸某州,对公司友善……去那里诉讼
    我:
    果汁局九号说:接问题1、那这样的话,在中国做的很多报告,如FTO报告、中国律师所做的侵权鉴定也不行吗;这样的话那很被动啊感觉,一般中国企业出口都得事先作侵权报告、专利调查报告,这样以后如果遭遇故意侵权诉讼,在中国内或者说由国内律师事务所做出的分析报告都不好用啦,而得找美国律师事务所处理?——并非如此,但是要求有:专业性(有美国某个州的律师执照),独立性(希捷案之后,需要法律意见,不然有相当大风险)
    我:
    sis说:孙老师,我理解事实认定的过程,是依据法律规范对证据的剪裁,那既然事实的认定也要涉及到法律的适用解释,那事实和法律问题二者可以区分开吗?因为事实的认定也必然要结合法律适用啊?比较困惑。————回答,发现的时间点是什么,是否很明确,是否真有创造性,权利要求范围在哪里(法律问题,根据原则去套),与对方对否构成等同(分成好几个阶段,最后一个阶段,也是事实认定)。——釜底抽薪诉讼策略,不去挑战陪审团结论,而是(1)马克曼听证会,提出可能对证据选择有问题;(2)提出,对权利要求范围界定,有问题。
    我:
    果汁局九号说:请问这个“独立性”是美国那边的行业做法吗,因为好像没看到是有美国法律规定呢,之前也研究了一些美国故意侵权,有讲到诉讼律师和咨询律师分开————是的,律师伦理,利益回避,假如找密切来往律所来做我没有侵权报告,你猜结果会怎么样,所以应该显示有某种独立性,可能推荐好朋友,至少概念上,对面的律师也不是傻瓜,你和律师有什么关系,会挑战你这边有没有公信力,对抗诉讼非常有趣,你可以透过程序越辩越明,陪审团看到的会是精华,去芜存精,节约大家耗费
    我:
    InnoPatman说:孫老師,根據,Rolls-Royce Ltd. v. GTE Valeron Corp., (Fed.Cir.1986). 中印象有提到bona fide的迴避設計似乎也可以不會被認定為惡意侵權(willful infringement)——善意,不经意的侵权。…………但是毕竟在这个时候,故意侵权,你来我往,拉锯战,巷战,很吃力,涉及到损害赔偿的时候,还要……三个团队,技术团队,法律团队(专家证人),会计经济团队。……合理的许可费,作为基准……计算很多经济因素……三个团队之间的搭配,每个团队不一定很多人。
    我:
    is说:孙老师 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事实和法律问题是要case by case看的,事实和法律也具有相对性的? 另外,刚才您提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那个判例 能再说一下吗?没有听清 好像是circle?——……………………不能超过65页………………不能超过25分钟…………言简意赅…………你只能有那么一点时间……

    2017/03/04 20: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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