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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二个独权提为独权时候的答复策略

发布时间:2017.02.25 北京市查看:2132 评论:9

本案有两个独权,审查员在审查时提供两个对比文件,分别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在评第一个独权时,审查员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但是在评第二个独权时,审查员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在答复时,想要将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合并到第一个权利要求中,那么要将哪个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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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是这样的话,首先要考虑合并后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是否有记载(新的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法26条4款)。至于创造性判断,执行创造性三步法,两个对比文件都要分别比较,然后看看两个对比文件的结合是否有启示。

    2017/02/25 11:4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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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m89007 发表于 2017-2-25 11:42
    如果是这样的话,首先要考虑合并后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是否有记载(新的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法26条 ...

    您的意思是两个对比文件都要分别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来进行比较吗?
    其实第二个独权是另一个比较大的主题,因此总感觉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但是据说不能随意更改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我可以在答复时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吗

    2017/02/25 11: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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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问题的答案,与你的做法本身并没有关系。

    如果你的第二个独权,是引用第一个独权的话,那么你就要看你的第二独权在创造性判断的过程中,分析婶岔媛的说理过程是否正确,证据认定是否正确。

    2017/02/25 17: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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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个说法有点不对啊,第二个独权提为独权?

    本身就是独权,压根不存在提为独权一说。

    2017/02/25 17:45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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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如果您的修改(将第一个独权和第二个独权合并形成修改后的独权)是符合法33条的前提下:
    这两个对比文件,您选择哪个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都可以。
    选择不同的对比文件,修改后的独权的划界会有所不同,因此评价“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时候的论述对象不同。
    因此,具体选择哪篇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需要您首先要确定:您将哪些特征在为“区别技术特征”论述起来更有利。换个角度说:就是您要先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确定“现有技术”,最后选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2017/02/25 22:24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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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happyZL 发表于 2017-2-25 22:24
    如果您的修改(将第一个独权和第二个独权合并形成修改后的独权)是符合法33条的前提下:
    这两个对比文件,您选 ...

    好的,谢谢,还是选择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会比较好

    2017/02/27 10: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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