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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知常识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05.19 北京市查看:2270 评论:3

接到一个OA,审查员评述权1没有新颖性,权2的区别技术特征说是公知常识,其实在答复OA时经常遇到审查员认定为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手段,请问要如何进行论证才能让审查员认为此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呢,如何提高说服力?欢迎有经验的代理人说说自己遇到这种情况时是怎么进行答复的,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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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秒杀答辩审查员,会不会有什么后果
    http://bbs.mysipo.com/forum.php? ... 36422&fromuid=10318
    (出处: 思博网)

    如果你胆大的话,你就试试。如果不行,你找这个楼的楼主去。

    2016/05/19 23: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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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确实是很常规的方法,就不用争了。你争了审查员也不会认同。

    如果不是公知常识,确实带来创造性,一方面说出其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什么,另一方面请审查员举证这是公知常识。审查员有举证义务,只要在意见陈述里请审查员举证,审查员会比较头疼。

    答复审查意见要有针对性,不管不顾的自说自话是没有说服力的。

    2016/05/21 14:1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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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仔细分析你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
    所有的问题还得回归到技术方案本身,离开技术方案本身的争论,十有八九过不了

    2016/05/22 17: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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