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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内公开的专利的技术能否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中被侵权专利的现有技术?

发布时间:2017.02.18 浙江省查看:2015 评论:8

享有“宽限期”的专利在宽限期内符合《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公开,公开的技术是否在专利侵权抗辩中能作为被侵权的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标签: 专利 专利法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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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7/02/18 19:4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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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从“宽限期不是优先权”这个说法来说,是可以的。

    2017/02/18 22:0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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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侵权技术方案以现有技术抗辩,那怎么保护专利?是否有违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宗旨?

    2017/02/18 22:3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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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可以,宽限期不能做优先权理解

    2017/02/19 00:0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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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小小你的心愿 发表于 2017-2-18 22:37
    如果侵权技术方案以现有技术抗辩,那怎么保护专利?是否有违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宗旨? ...

    还是那句话,宽限期不是优先权。
    宽限期只能解决你自己的行为对于你自己的专利申请的影响(被人泄露的除外),解决不了别人的行为对你的申请的影响。

    2017/02/19 00:2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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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其实有点没有看明白题主问的是 把专利申请人本人在宽限期内公开的技术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抗辩 还是说是 把宽限期内其他人公开的相同技术(专利)作为现有技术抗辩

    依照【对于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技术,虽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得知,但并不影响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同样,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也不能依据这样的技术对以该享有宽限期的专利为基础提出的专利侵权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

    如果是前者的话,不可。后者才可以。

    2017/02/22 10:0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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