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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权利要求无创造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7.02.13 江苏省查看:2549 评论:7

今天在图书馆看到书上有写:在答复“权利要求无创造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可以修改说明书中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克服权利要求无创造性的缺陷。 我的疑惑是:A33不是规定修改不能超范围么,我疑惑的是上述修改符合A33么?被允许么?有点晕。

标签: 说明书 通知书 创造性 图书馆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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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有可能符合A33。

    2017/02/13 21: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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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举一种情况吧,比如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几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几个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了,当删除这些已经公开的,然后保留没有公开的,这样就明确了本发明对现有技术的共享,某种程度上具有创造性了。

    2017/02/13 21:5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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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与对比文件相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达到的技术效果,这还原来可能不一样;“范围并不一定仅以明确记载的文字内容为准”

    2017/02/14 08:5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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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觉得大家评论的有道理,受益了

    2017/02/14 09: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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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有个傻子 发表于 2017-2-13 21:59
    我举一种情况吧,比如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几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几个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了,当删除这些已经 ...

    如果说明书记载的几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已经被对比文件解决,那么是否可以在说明书中增加一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该问题可以由说明书的内容毫无疑义地推断出,从而克服原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谢谢。

    2017/02/15 10:5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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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shangqi 发表于 2017-2-15 10:54
    如果说明书记载的几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已经被对比文件解决,那么是否可以在说明书中增加一个要解决的技 ...

    这个尺度有多大我也不清楚了,这样的做法不一定能够被认可

    2017/02/15 14:1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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