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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03 江苏省查看:1826 评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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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8/01/03 13:14 [来自天津市]
syd4182
2018/01/03 13:43 [来自江苏省]
shangqi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1-3 13:14主动修改。
2018/01/04 11:01 [来自江苏省]
shangqi 发表于 2018-1-4 11:01申请已经过了主动修改的时机,现在已经下了一通。还有什么办法么?
2018/01/04 11:19 [来自天津市]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1-4 11:19分案申请吧。
2018/01/04 14:33 [来自江苏省]
shangqi 发表于 2018-1-4 14:33再请教李工,原案的说明书部分只有方法的记载,没有对应的装置记载。如果分案,不会超出原说明书范围么? ...
说明书部分未有对应的产品(装置)表述
2018/01/04 14:3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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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8/01/03 13:14 [来自天津市]
1 举报syd4182
2018/01/03 13:4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shangqi
申请已经过了主动修改的时机,现在已经下了一通。还有什么办法么?
2018/01/04 11:01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分案申请吧。
2018/01/04 11:1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shangqi
再请教李工,原案的说明书部分只有方法的记载,没有对应的装置记载。如果分案,不会超出原说明书范围么?
2018/01/04 14:3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我看成了“说明书部分有对应的产品(装置)表述”
既然这样,那就修改超范围了,那就不能分案申请了。
你只能试试在先申请能否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了。
2018/01/04 14:3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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