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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中有说明英文缩写的含义,可以直接在权利要求中写缩写吗?

发布时间:2016.12.30 湖南省查看:17715 评论:14

说明书中有说明英文缩写的含义,可以直接在权利要求中写缩写吗?还是需要写中文含义?如果权利要求中写的是缩写,现在审查员指出缩写含义不清楚,但是在说明书里可以找到含义,还需要把权要中的缩写替换为中文含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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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指南没有说吗?

    2016/12/30 15: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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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楼主可以试试。

    2016/12/30 15:2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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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可以啊。说明书写清楚不就可以了,说明书里不是还可以自己定义吗

    2016/12/30 15: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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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觉得一般不能用缩写。
    这部分审查指南有规定,请大家查阅审查指南原文。

    2016/12/30 15: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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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siceng 发表于 2016-12-30 15:56
    我觉得一般不能用缩写。
    这部分审查指南有规定,请大家查阅审查指南原文。 ...

    能说具体点吗?我没找到。何越峰老师曾经说过《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意思是说明书相当于权利要求书的字典。按照何老师的说法,我觉得既然英文缩写的含义已经在说明书中阐明了,权利要求书中可以用英文缩写。

    2016/12/30 16:1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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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小小你的心愿 发表于 2016-12-30 16:18
    能说具体点吗?我没找到。何越峰老师曾经说过《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 ...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相关法条:细则17.3及3.1
    2.2.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即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明确,无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处,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名词, 国家有规定的, 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例如,在下述情况下可以使用非中文表述形式:
            (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表述,例如用“EPROM” 表示可擦除可编程只读存储器,用“CPU” 表示中央处理器;但在同一语句中连续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可能造成该语句难以理解的,则不允许。
            (2)计量单位、数学符号、数学公式、各种编程语言、计算机程序、特定意义的表示符号(例如中国国家标准缩写GB)等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
            此外,所引用的外国专利文献、专利申请、非专利文献的出处和名称应当使用原文,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说明书中的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必要时可以在括号内同时标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无法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2016/12/30 16: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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