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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技术特征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6.12.27 辽宁省查看:1846 评论:7

权利要求中, 1. 独权中如果撰写时包含了很多非必要技术特征,在答复一通等时,是否可以主动给去掉,只保留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允许,主动修改时是否要告诉审查员。 2. 如果不删除非必要技术特征,那么侵权时,等同原则,比如其它人采用方法中,就只有1-2个非必要技术特征缺乏,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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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扩大保护范围的删除是不容许的

    2016/12/27 09:2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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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觉得是可以的,就好比说你保护自行车,写着
    一种自行车,由两个轮胎组成。。。

    这里把两个轮胎组成给删掉,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在解释权利要求的时候,除非你在说明书中写了还存在有3个轮胎的自行车。肯定还是按照常规的两个轮胎的自行车来解释,所以说是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

    当然,审查阶段是审查员说了算,能不能改还是要看审查员的意思

    2016/12/27 09:44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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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删除技术特征是扩大保护范围,不允许,只有1-2个非必要技术特征的缺乏的侵权判定需根据情况判定!

    2016/12/27 09: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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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对方的产品能缺少你这个非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实施,则说明他们的产品和你们的产品肯定是不一样的,也就是不侵权

    2016/12/27 09:46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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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同意2楼看法。
    另外,如果说明书中写了能够支持的记载,可以分案,把要保护的删除了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写在分案里予以保护。
    虽然多花点钱,不过总要为之前的撰写买单不是。

    2016/12/27 09: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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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当然是不可以的,不要想当然

    2016/12/27 10: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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