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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忙看一下无效宣告请求答辩时的修改方式

发布时间:2016.11.23 北京市查看:3042 评论:11

本帖最后由 怡可 于 2016-11-23 13:11 编辑

原权书:
1、***
2、引用1
3、引用2
4、引用3
5、引用1


如果在修改时,将1、2删除,3上升为独权1,
那么原权利要求5实际上引用的是原权3,这种修改是否符合指南规定?

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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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实质上你产生了新的技术方案,严格来说应该是合并式修改。

    2016/11/23 11:5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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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可以的。

    2016/11/23 13:04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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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弄错了,原来只有5个权项。

    2016/11/23 13: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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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1-23 11:55
    实质上你产生了新的技术方案,严格来说应该是合并式修改。

    弄错了,原来只有5项权利要求。这样改,可行吗?

    2016/11/23 13: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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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怡可 发表于 2016-11-23 13:14
    弄错了,原来只有5项权利要求。这样改,可行吗?

    可行。合并式修改。

    2016/11/23 15:0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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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1-23 15:00
    可行。合并式修改。

    这个怎么可行?原权5要说合并的话,也应该是和引用共同权利要求1的原权2合并啊?现在不太明白的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每一项其修改方式都符合(删除、或合并)中的一种,还是如本案那样,在前面权利要求修改后,剩下的权5只能引用1了,实际上最终就变成了两个权利要求了。该权5是什么修改方式好像并不符合三种修改方式之一。

    2016/11/23 15: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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