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忙看一下无效宣告请求答辩时的修改方式
发布时间:2016.11.23 北京市查看:3042 评论:11
原权书:
1、***
2、引用1
3、引用2
4、引用3
5、引用1
如果在修改时,将1、2删除,3上升为独权1,
那么原权利要求5实际上引用的是原权3,这种修改是否符合指南规定?
请指教,谢谢!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怡可
[6]思博省省长
主题:19 回帖:116 积分:1653
TOP
发布时间:2016.11.23 北京市查看:3042 评论:11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怡可
[6]思博省省长
主题:19 回帖:116 积分:1653
李工仲明
2016/11/23 11:5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小亮
2016/11/23 13:04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怡可
弄错了,原来只有5个权项。
2016/11/23 13:1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怡可
弄错了,原来只有5项权利要求。这样改,可行吗?
2016/11/23 13:1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可行。合并式修改。
2016/11/23 15:0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怡可
这个怎么可行?原权5要说合并的话,也应该是和引用共同权利要求1的原权2合并啊?现在不太明白的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每一项其修改方式都符合(删除、或合并)中的一种,还是如本案那样,在前面权利要求修改后,剩下的权5只能引用1了,实际上最终就变成了两个权利要求了。该权5是什么修改方式好像并不符合三种修改方式之一。
2016/11/23 15:3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