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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简单说说自己的实务答案,大家看看能得几分!其他同学也晒晒自己的答案吧,大家互相帮忙看看评评

发布时间:2016.11.09 广东省查看:2523 评论:18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6-11-10 09:54 编辑

第一题
1.客户的无效请求书中用了同一对比文件(D1)中的2个不同技术方案(实施例1、2)的结合来评价权1的新颖性,违法单独对比原则。
2.权2相对于D2的没有公开可拆卸,有新颖性,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同意权2相对于D2和D3的结合没有创造性,虽然压片和齿板的名称略有不同,但是其位置相同,作用也是为了加强搅拌作用,可以在口审中强调这点,争取针对权2的无效成功,云云。。。
4.认为权3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没有结合证据说明具体理由,复审会将不予考虑。
5.单一性不属于无效理由的任一个。
6.搅拌部的结构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第二题
1.权1相对D3没新颖性(其实相对于D2和D3没有创造性在实际操作中肯定也对,但是考试我还是选择新颖性)。
   权1缺必特,螺母、螺纹等(这条快交卷的时候加的,因为我看交底中写“有八角螺母。。。螺纹。。。等等,由此“实现了”可拆卸”,“实现了”这3个字感觉有点提示要写这个缺必特的意思)
2.权2相对于D2和D3的结合没有创造性
3.权3引权1不清楚
4.权4不支持,涵盖了玄月板设置在壶身侧面这种不能实现发明的情况。
第三题
无冷,和大部分人一样,孔加穿过期间的搅拌装置作为必要和特定技术特征。
从权略。
第四题
不改变茶壶结构的基础上现实卫生什么的云云,基本复制黏贴交底书了。

法条和套话基本没落下,都齐了,大家觉得能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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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卷一卷二应该过了,差实务了,求祝福啊~~~~

    2016/11/09 17:2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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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就没人帮我分析一下吗,思博人真少。

    2016/11/09 20: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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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今晚 思博大神说了,权要好像是 2组独权。 不过你答得好好,反正比我好!!

    2016/11/09 21:0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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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kingckk 发表于 2016-11-9 21:05
    今晚 思博大神说了,权要好像是 2组独权。 不过你答得好好,反正比我好!!  ...

    两组独权?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2016/11/09 21:2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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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kingckk 发表于 2016-12-21 04:05
    今晚 思博大神说了,权要好像是 2组独权。 不过你答得好好,反正比我好!!  ...

    好像有说要分的,不过我感觉如果要分的话题目应该会让说明分案理由才对,按照国知局的尿性。。。而且我确实也找不到必须分的理由。

    2016/11/09 21:2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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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若标准答案要分案,那真的不合理…因为题目并没有问

    而在同一件新型申请内,第三题是不该写出另一个无单一性的独权的

    除非考生刻意在第三题标明这是分案的独权…但写了也不保证多拿分的东西,谁有动机主动去写?

    原本有考虑将搅拌工具作为另一主题,其特征在于搅拌工具贯穿于一个盛水容器的通气孔,但后来觉得这和独权1保护范围基本是一样的,就删了…

    2016/11/09 21:42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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