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重要的问题及其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9.07.25 广东省查看:1666 评论:7
原权利要求1:一种***,其特征是,包括A、B、C、D。 权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其特征是,D具体包括。。。。
一通:指出权1没有创造性,说明书中的D公开不充分。
一通答复后出二通:指出说明书中的D公开不充分。
现在有一个问题:如果直接删掉权2,并且删掉权1中的特征D,那么是否存在扩大保护范围的问题?还是视为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可以被接受?帮忙找一下具体法律依据,不胜感激。
背景前提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有益效果,并不依赖D来实现,换言之,D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求大神。@李工仲明 @lxsdhr_009 @nk_lujun @TAKEYA @小夜 @书生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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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真他妈累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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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换言之,根据已有的规则给出的限定,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并非不能扩大保护范围。
2019/07/25 14:1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ChaosSteiner
我觉得要改也就只能删除权2,权1的D应该是不可以删的,删掉大概就会被算是增大了权1的保护范围了,和它是不是解决问题的必要特征没什么关系
2019/07/25 14:13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活着真他妈累
老板,帮我看一下是审查指南第几条嘛,我答复的时候顺便写上,先堵住审查员的嘴。
就是我是这么觉得的,既然审查员认为D是公开不充分,也就意味着权利要求中的D也是不充分,可以认为原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所以删掉权利要求1中的D的话,其实也不会存在扩大保护范围的问题,是不
2019/07/25 14:2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节,我记得大概率是244页,小概率是264页。
2019/07/25 14:3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鸡你太美
不过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是权2公开不充分,你改权1,应该不能视为是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的修改。
权2对D的进一步限定公开不充分,与权1中的D特征公开是否充分没有什么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2019/07/25 15:07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忧思难忘
2019/07/25 17:5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