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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实务 没人觉得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抵触申请吗?

发布时间:2016.11.07 四川省查看:7183 评论:41

当时也纠结了下,D1时间上虽然可以作为抵触申请,但是解决的技术问题一个用来打散固体饮料,一个是茶壶搅拌茶叶,感觉是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所以写了D1并不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因此在后面写无效的时候,也只用了D2和D3两篇,看大部分的答案都是D1是抵触申请,直接评了权1无新颖性,我的答案是权1对D2有新颖性,结合D3无创造性,有没人大概是这个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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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当然不能写“D1是抵触申请”这句话,而是要写清楚D1只能用于评述新颖性,不能用于评述创造性这句话,只有D1影响权1新颖性的时候才是抵触申请。

    2016/11/07 17:1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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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支持

    2016/11/07 18:3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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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navywan*** 发表于 2016-11-7 16:37
    对比文件3已过保护期,是公知常识,所以结果发生了改变

    公知常识有一些,但没从日期上说明……
    试卷里面没写啊 郁闷

    2016/11/07 18: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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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Parmalat 发表于 2016-11-7 17:06
    理论上是对的,因为抵触申请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但是感觉这个不是考点吧。不然太复杂,因为依照同 ...

    作为抵触申请
    说的好有道理

    2016/11/07 18: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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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51920873 发表于 2016-11-7 16:47
    始终强调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就算过了保护期,他只要是现有技术即可

    公知常识……可惜没写3的时间

    2016/11/07 18: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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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思路一样,我觉得判卷时这点会有争议,和那个两个实施例结合的观点

    2016/11/07 21:38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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