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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实务,讨论一下这两个观点对不对

发布时间:2016.11.06 北京市查看:1860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我不是审查员 于 2016-11-6 17:52 编辑

以我三次考试屡败屡战的经验来看,实务考试不能仔细琢磨,这不是单纯考法条,还有活生生的技术方案,如果提前做完,检查一遍应该立刻交卷,我考场就有个姑娘两小时做完交卷的,貌似都答好了。如果多琢磨一下往往容易改错,钻了牛角尖,出现了神思路
现在我就跟大家讨论一下这以下无效部分的两个问题
1,有人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搅拌棒下部尖尖的部分,可以相当于权3中的三角凸齿,评权3创造性,大家觉得行吗?
2,有人说,权1缺必特,到底缺哪些必特,这些必特解决了什么问题?大家说说吧!
3、再说一个问题吧,撰写的独权部分搅拌工具可拆卸是必特吗?需要写到独权吗?我现在认为可以不用写进,因为独权没有限定搅拌工具的具体结构,从权才限定搅拌工具的三部分,任何一个可以插入通风孔的搅拌工具都在保护范围吧,所以不是必特。大家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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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权3我觉得要补充证据。权1我觉得不缺比特,因为权1解决的问题是搅拌装置是可拆卸的,原来的特征已经足够实现了

    2016/11/06 17:3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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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yujianaa 发表于 2016-11-6 17:37
    权3我觉得要补充证据。权1我觉得不缺比特,因为权1解决的问题是搅拌装置是可拆卸的,原来的特征已经足够实 ...

    我也是这样想的

    2016/11/06 17: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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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权1不缺必特吧?它也能解决搅拌这个问题。我觉得是概括宽了,没有发明点。是不是像14年的光催化剂板?偶也是新手,求解答

    2016/11/06 17:4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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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个我感觉权1必特应该是那个两个以上尖尖吧,因此1,4都缺必特

    2016/11/06 17:4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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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ma_wenrong 发表于 2016-11-6 17:40
    权1不缺必特吧?它也能解决搅拌这个问题。我觉得是概括宽了,没有发明点。是不是像14年的光催化剂板?偶也 ...

    有人说缺把手,

    2016/11/06 17: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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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讨论1,对比文件2的搅拌匙下面尖尖部分拿来说事,硬说是相当于权3中德三角凸齿,这事就是我干的。实话说,属于硬着头皮强行安上去的证据,自己也感觉比较牵强。但是当时考试时候,时间比较紧,D1不能用,D3拿来做最接近现有技术了,只能从D2上下功夫了,属于没有办法的办法,其实自己也不太看好这个方案的。欢迎拍砖。

    2016/11/06 20:04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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