惭愧,2016年实务我说两点,看大家写上了没有
发布时间:2016.11.06 北京市查看:7723 评论:44
第三次考了,很惭愧,貌似引起争议的帖子回复才多,我这就说两点
1…公司意见中的,抵触申请中两个实施例不能结合,不符合单独对比原则,不能评价新颖性,因此权1必然有新颖性,只能评创造性。
2…撰写部分,独权中不能有壶盖上的抓手,这是非必要技术特征,独权里应不应该有搅拌工具可拆卸这个特征?我没写上,但现在想貌似写上也很有道理,您觉得呢?。
3…题简单了,形式就要写全,例如无效请求书的格式,引用的法条,例如第一句就应该注意,写…根据专利法45条及细则65条的规定……
4,很多人觉得权1考新,权2考创,成了惯例,但是我觉得让大家写出为什么具有新颖性也是一种考法。
5、其实我预测到了第四题,大家看前三年的题就可以看出来,说明新创理由和说明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是轮着考的,去年考新创理由,今年肯定考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如果出题人看见我这个帖子估计下一年就不这样了,呵呵。
6…权3的引用基础不清楚问题是用法26条,这才是无效条款,不应该是细则22条,这个不是无效条款,而且细则这一条是主题引用的不对的问题,不一样。
另外,由于去年的单一性分案问题引起很大争议,很多人看到答案都不服气,感觉今年的出题人特别谨慎,生怕出错了题让大家笑话,干脆都在题目里没说需要考虑单一性问题,因此应该是不需要分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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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审查员
[5]思博市市长
主题:13 回帖:148 积分:497
凌云V
2016/11/06 15:5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帝释WTC天
2016/11/06 16:0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易水寒心扉
2016/11/06 16:09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geonia
今年我跟你一样,D1我说的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才能达到相同的效果,D1不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建议放弃。
撰写独权用抓手引出孔,特征在于搅拌工具,包括把手、搅拌杆、搅拌部,搅拌杆可以在孔中自由旋转。
把壶嘴和把手没有写进独权。
最失败的是用A22来答权3,忘记了A22不是无效的条款。 然后权4只说了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 ,没有用A26.4去无效它。
2016/11/06 16:1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我不是审查员
因为两个实施例不能结合,单独对比只能一个技术方案对比
2016/11/06 16:1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lilyrik
2016/11/06 16: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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