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合并
发布时间:2016.10.11 云南省查看:2066 评论:3
甲的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豆浆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豆浆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乙于2008年对甲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乙于2010年2月3日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告知了口头审理的时间。
问题:甲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在规定期限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下列哪些修改方式是允许的?
A、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3、4
B、保留权利要求3,删除权利要求1、2、4
C、保留权利要求1、3,将权利要求2、4合并
D、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3、4合并
答案是ABD,对于D选项不理解,因为权3和权4没有从属于相同的独立权利要求,这种修改不属于权利要求合并修改。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 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李工仲明
2016/10/11 21: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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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我好像明白了,虽然权3从属权2,但是权2从属权1,所以权3也从属权1,是这样的意思吧,老师
2016/10/13 14:44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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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2016/10/13 15: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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