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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5.24 云南省查看:1467 评论:3

《专利代理条例》第4条作出如下规定: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班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其中,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不是有规定要求专利代理人不能兼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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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理解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一般不能兼职。但开所的人,不要求。就好比股东不一定要坐在那全职上班一样。不知道我理解的对否。

    2016/05/24 16: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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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目前的专利代理条例太陈旧了,很可能今年内就会被废除。代理所的管理办法看新出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不要看这个旧条例。

    2016/05/24 17: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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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roselqmail 发表于 2016-5-24 16:40
    我理解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一般不能兼职。但开所的人,不要求。就好比股东不一定要坐在那全职上班 ...

    新出台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016/10/13 16:14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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