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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

发布时间:2016.09.28 北京市查看:2053 评论:5

在无效过程中,假如权利2要求权利1,权利3也要求权利1。原则上可以将2和3合并作为新的权利。 问题:如果,说明书中没有2和3合并的描述,即说明书不支持该合并,但是无效修改原则可以合并,而无效理由中不支持可以作为无效理由。 到底能不能这么修改?如果可以,那能不能以不支持为依据继续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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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对于合并式的修改,在复审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对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详见审查指南的规定。但要注意,说明书中没有2和3合并的描述,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不支持该合并,如果说明书对权2和权3都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可以得出权2和权3可以合并的结论,说明书没有2和3合并的描述并不意味着不支持。

    2016/09/28 11: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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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的观点,由于我国没有授权后的修订程序;而且对无效中的修改限制严苛,在不扩大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上述修改会产生新的技术方案,且极可能没有实施例支持;但是,应当理解上述的不支持可能是形式上的不支持,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了解合并得到的新的技术方案本身不存在障碍、且有相应的效果(实质上支持),应该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方式,尊重不得已的现实;
            倘若合并的新方案明显不能实现,不能产生相应的效果,应该保留继续无效的权利。

    2016/09/28 11: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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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yaoqingml 发表于 2016-9-28 13:14
    对于合并式的修改,在复审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对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详 ...

    您说的是特殊情况,可以通过推断毫无意义的得出。但是如果得不出呢?

    2016/09/29 09: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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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sdsqld@126.com 发表于 2016-9-29 09:14
    您说的是特殊情况,可以通过推断毫无意义的得出。但是如果得不出呢?

    这个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通常复审委对于专利法26条还是比较慎重的,不会随意降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

    2016/09/29 10: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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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yaoqingml 发表于 2016-9-28 11:19
    对于合并式的修改,在复审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对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详 ...

    我也是觉得,在说明书中没有说明权2和权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互斥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能够判断出来这俩是不兼容或是只能选择其一的,复审委很难去认定修改后的方案是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

    2017/02/18 12: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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