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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28 北京市查看:2053 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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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qingml
2016/09/28 11:19 [来自北京市]
jiejiejia
2016/09/28 11:44 [来自北京市]
sdsqld@126.com
yaoqingml 发表于 2016-9-28 13:14对于合并式的修改,在复审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对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详 ...
2016/09/29 09:14 [来自北京市]
sdsqld@126.com 发表于 2016-9-29 09:14您说的是特殊情况,可以通过推断毫无意义的得出。但是如果得不出呢?
2016/09/29 10:20 [来自北京市]
李工仲明
yaoqingml 发表于 2016-9-28 11:19对于合并式的修改,在复审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对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详 ...
2017/02/18 12: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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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qingml
2016/09/28 11:1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jiejiejia
倘若合并的新方案明显不能实现,不能产生相应的效果,应该保留继续无效的权利。
2016/09/28 11:4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dsqld@126.com
您说的是特殊情况,可以通过推断毫无意义的得出。但是如果得不出呢?
2016/09/29 09:1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yaoqingml
这个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通常复审委对于专利法26条还是比较慎重的,不会随意降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
2016/09/29 10:2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我也是觉得,在说明书中没有说明权2和权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互斥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能够判断出来这俩是不兼容或是只能选择其一的,复审委很难去认定修改后的方案是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
2017/02/18 12: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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