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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与A9.1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3.03.22 天津市查看:5497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3-3-22 09:49 编辑

例如我有一个产品,里面分别含有abc3个子结构。
我在一开始对于abc三个子结构都申请了实用新型,并且在同日申请哪里挑勾了。同日对于整个产品申请了发明,发明的同日申请也挑勾了。发明独权用的是一个非常上位的方式描述的,abc作为从权附加技术特征出现的,并且在说明书中也描述了abc三个子结构对应的现有技术的问题和每个子结构的技术效果。
后来经审查,独权没有创造性。但是包含了附加技术特征的各个从权的方案是没有问题的。
我打算把abc分别作为发明的分案申请单独申请,分案申请应该享有母案申请的申请日。这样对于abc三个子结构来说,算不算A9.1规定的同日申请?到了abc的发明要授权的时候,我按规定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能否授权?

注:假设我不存在期限的问题,每个子结构的实用新型也是按照要求一直交年费的,每个子结构的创造性也是没有问题的。发明的权利要求是没有修改的。

标签: 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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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楼主的疑惑在于分案享有母案申请日的同时能不能享有那个同日声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与发明的权利吧?个人理解是应当是可以的,因为既然享有母案的申请日且母案也作出过声明,那么分案至少满足同日申请的事实而母案的申明子案是可以继承的(就像继承优先权一样),不过提分案之时申请表中应该也要勾选声明吧。

    2013/03/22 09:3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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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个问题比较特殊,分案申请应视为一个新的申请,但是可以保留原申请日。我个人认为,所谓的保留原申请日,应该是指分案申请在法律上的申请日为原申请的申请日。而法9.1的判决依据就是申请日,因此,lz的情况应该可以利用法9.1获得授权。

    2013/03/22 10:1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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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个应该是一个流程上的问题,现在关于同日申请,在发明的时候一定要勾选同日申请的情况,如果不勾选的话,实用新型授权,会直接导致发明无法授权。好像是说申明放弃,最后也不会得到认可。
    这里面的问题就是,分案之后是否还会承认原案勾选的那一项。如果承认的话,就没问题,不承认,就和上面没有勾选的结果是一样的。

    2013/03/29 15:4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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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法第9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法理基础是,确保申请人所能获得的专利保护期限最长也不会超过自申请日起20年。
    如果允许申请人的发明分案申请子案继承母案关于同日申请的申明,则无异于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这一点来说,我觉得即使申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也不应该被授权。

    2013/04/11 11:2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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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jane6801 发表于 2013-4-11 11:25
    法第9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法理基础是,确保申请人所能获得的专利保护期限最长也不会超过自申请日起20年。
    如果 ...

    分案申请享有母案的申请日,最后的发明的申请日也是按照母案算的,所以没有 延长保护发明的期限

    2013/04/15 18: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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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保护期限的计算是按照实际申请日计算吧?!

    2013/04/23 16:1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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