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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中关于保密审查通知书的4个月,6个月期限,有一句话不明白

发布时间:2012.08.08 日本查看:3990 评论:2

原文引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或六个月内收到相应通知或决定,是指专利局发出相应通知或决定的推定收到日未在规定期限内。”

后半句不明白,举例说明:

假设请求日为2012年1月1日
是不是说如果请求人4月30日没收到任何通知,5月1日就可以向外国申请了?
还是说再加15天,到5月15日的推定收到日才可以向外申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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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四个月内如果未收到任何通知,则可以向外直接申请;若四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往往是指出可能需要进一步确认是否允许向外申请),则还需等待两个月,看是否会收到最终的确定结论(决定);如果这两个月再没有进一步的决定,则可以向外申请。

    2012/08/08 21:1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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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实践中绝大多数不需要保密的申请,不到一个月就收到允许向外申请的通知书了。

    2012/08/09 11:3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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