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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总结过无效的条款

发布时间:2012.06.06 日本查看:3100 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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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法2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
    法20条1款——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保密审查;
    法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
    法23条——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
    法26条3款——关于说明书清楚、完整、实现的要求;
    法26条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依据,清楚、简要、限定的规定;
    法27条2款——图片或照片清楚显示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规定;
    法33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
    细20条2款——独立权利应当整体反映发、实的技术方案,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细43条1款——分案申请可享有优先权,但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属于法5条的情形——违反法律、遗传资源的问题;
    属于法25条的情形——6种不授权的情形;
    法9条的情形——同样发明创造只授一项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012/06/06 10:2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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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细则R53驳回条款吧,一样的。

    2012/06/06 11: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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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就是细则65.2吗?

    2012/06/06 11:08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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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旗队长 发表于 2012-6-6 10:27
    法2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
    法20条1款——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 ...

    多谢旗队长,高度精炼。

    2012/06/06 13:40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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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2012/06/06 14:57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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