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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删除发明内容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2.05.24 山西省查看:3477 评论:5

药物的第二用途发明专利,在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写入了 多个并联的 药物第二用途方案,在主动修改申请文件时删除其中几个算不算修改超范围?

标签: 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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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并联的药物用途第二用途方案”中的“并联”是什么意思?是联合用药?已经明确了是第二用途,如何并联?
    不过个人感觉不超范围,因为这属于并联技术方案的删除,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
    最好详细说一下案情。

    2012/05/24 11: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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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开到荼蘼 发表于 2012-5-24 11:39
    “并联的药物用途第二用途方案”中的“并联”是什么意思?是联合用药?已经明确了是第二用途,如何并联?
    ...

    又见阿审

    2012/05/24 17:0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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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开到荼蘼 发表于 2012-5-24 11:39
    “并联的药物用途第二用途方案”中的“并联”是什么意思?是联合用药?已经明确了是第二用途,如何并联?
    ...

    某化合物中还可细分为a、b、c、d、其中abcd都有第二医药效果,在发明内容部分写成了:(1)a在制备治疗某病药物中的应用。(2)b在制备治疗某病药物中的应用。(3)c 在制备治疗某病药物中的应用。(4)d 在制备治疗某病药物中的应用。现删除b c d 超范围吗?谢

    2012/05/24 18:21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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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不超,呵呵。
    是否超范围的判断依据是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否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或是否能由原申请文件明确无误地导出。
    就该例而言,修改后的A的制药用途原本就记载在原文件中,自然不超范围!

    2012/05/24 19: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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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超是不超的,但为什么要删掉呢? 留在说明书里不行吗?

    2012/05/24 19:22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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