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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24 山西省查看:3477 评论:5
标签: 发明
评论列表
开到荼蘼
2012/05/24 11:39 [来自北京市]
yongq2008
开到荼蘼 发表于 2012-5-24 11:39 “并联的药物用途第二用途方案”中的“并联”是什么意思?是联合用药?已经明确了是第二用途,如何并联? ...
2012/05/24 17:07 [来自四川省]
dly
2012/05/24 18:21 [来自山西省]
2012/05/24 19:20 [来自北京市]
IP-Bardehle
2012/05/24 19:22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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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博省省长
主题:127 回帖:724 积分: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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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仙子
2024-04-16 10:07:12
现在专利非正常还正常吗???
m_6594_q7ycv1
2024-04-28 18:02:45
(机械领域)权利要求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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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到荼蘼
不过个人感觉不超范围,因为这属于并联技术方案的删除,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
最好详细说一下案情。
2012/05/24 11:3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yongq2008
又见阿审
2012/05/24 17:07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dly
某化合物中还可细分为a、b、c、d、其中abcd都有第二医药效果,在发明内容部分写成了:(1)a在制备治疗某病药物中的应用。(2)b在制备治疗某病药物中的应用。(3)c 在制备治疗某病药物中的应用。(4)d 在制备治疗某病药物中的应用。现删除b c d 超范围吗?谢
2012/05/24 18:21 [来自山西省]
0 举报开到荼蘼
是否超范围的判断依据是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否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或是否能由原申请文件明确无误地导出。
就该例而言,修改后的A的制药用途原本就记载在原文件中,自然不超范围!
2012/05/24 19:2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IP-Bardehle
2012/05/24 19:22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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