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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04 北京市查看:6588 评论:18
标签: 新颖性 化合物 疾病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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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307
2012/05/04 16:14 [来自北京市]
Liebe
2012/05/04 16:51 [来自北京市]
IP-Bardeh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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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o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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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307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B、C、D、E之间关联性如何?如果D和其他疾病机理完全不同,可以一争;否则恐怕很难说服审查员,因为既然B的实验数据已经公开,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可预期该化合物对D的疗效也可以成立,假若如此,可判断此内容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3楼提到在欧专局“现有技术必须满足充分公开的条件才能被承认”,事实上,在SIPO,理论上也是如此,只是审查员在个案中判断公开是否充分时,往往在认定对比文件内容时持较为宽松的标准,即,若无反证,一般推定已公开充分,在认定本申请内容时却采纳较为苛刻的标准,因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比较重。
2012/05/04 16: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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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4 16: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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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4 21:13 [来自德国]
0 举报joefox1212
在說明書裡如果沒有每一種疾病的具體數據(在大部分情況下都不可能),就必須要說明推論的依據,只要是合理的就應該認為是受到支持。不過就目前各國的審查看來,確實仍有很多委員是注重實驗的數目。
BTW,同意二樓的看法,畢竟公開就是公開了。如果硬要爭,看看是否有其他的次要技術特徵可切入,例如採用的是新劑型,或者與其他添加物的組合使用,供參考。
2012/05/05 01:17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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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5 07:3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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