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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合物用途的新颖性

发布时间:2012.05.04 北京市查看:6588 评论:18

化合物A为已知物质,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了“化合物A可应用于治疗与……相关的疾病,这些疾病包括B、C、D、E等。”而没有任何C、D、E疾病相关实验数据,有关于B疾病的一个简单实验数据。 化合物A治疗D疾病的用途,是否还有新颖性? 在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化合物A可用于治疗D疾病的实验数据,只是在审查员找到的对比文件中有这样一句话,在上位概念里指出了包含很多种相关疾病,审查员认为没有新颖性。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争取新颖性?如果这样就丧失新颖性感觉很冤,希望听听大家的意见,谢谢!

标签: 新颖性 化合物 疾病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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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种公开在形式上类似于审查指南中提到的“隐含公开”。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B、C、D、E之间关联性如何?如果D和其他疾病机理完全不同,可以一争;否则恐怕很难说服审查员,因为既然B的实验数据已经公开,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可预期该化合物对D的疗效也可以成立,假若如此,可判断此内容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3楼提到在欧专局“现有技术必须满足充分公开的条件才能被承认”,事实上,在SIPO,理论上也是如此,只是审查员在个案中判断公开是否充分时,往往在认定对比文件内容时持较为宽松的标准,即,若无反证,一般推定已公开充分,在认定本申请内容时却采纳较为苛刻的标准,因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比较重。

    2012/05/04 16: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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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化合物A可用于治疗D疾病,因此该用途没有新颖性。新颖性只与现有技术公开的信息有关,并不要求这是否满足充分公开

    2012/05/04 16: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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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很好奇果汁局对这个问题会怎样解决。在欧专局的话,现有技术必须满足充分公开的条件才能被承认。尤其是在化合物的药物用途里。否则我在一片申请里可以随心所欲的写上可以治疗的疾病,以后的人就什么都不可以申请了。这样对后来的申请者也不公平。所以现有技术也须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2012/05/04 21:13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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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個人認為從樓主描述的內容看來,對比文件的揭露內容還是有可能是充分的。因為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是"化合物A可應用於治療與......相關的疾病"。如果從對比文件的內容已可證實化合物A針對"......"確實有療效,自然可合理的預期,化合物A可被應用在治療所有與"......"相關的疾病上。
    在說明書裡如果沒有每一種疾病的具體數據(在大部分情況下都不可能),就必須要說明推論的依據,只要是合理的就應該認為是受到支持。不過就目前各國的審查看來,確實仍有很多委員是注重實驗的數目。
    BTW,同意二樓的看法,畢竟公開就是公開了。如果硬要爭,看看是否有其他的次要技術特徵可切入,例如採用的是新劑型,或者與其他添加物的組合使用,供參考。

    2012/05/05 01:17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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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认识上有差距,即便有新颖性,要克服“创造性”的条件也有困难,除非有十分意外的效果。

    2012/05/05 07:3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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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基本上没新颖性了

    2012/05/05 10:24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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