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6条第4款实审意见
发布时间:2011.10.17 北京市查看:4824 评论:10
一中药专利申请,刚接到审查员意见,审查员要求在权1中加入制备方法限定(原权1为原料配比的药物组合物),审查员观点如下: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也无法确认使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原料经过任意制备方法所制备的药物均具有治疗**的活性,从而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中药专利申请现在要求这么严格了?组方专利竟然还要加上制备方法限定?如果这样根本达不到对中药制剂的保护目的,所有要求中药组方保护范围的专利岂不是都不能保证除本方案制备方法外的“经过任意制备方法所制备的药物”具有治疗活性?
这OA该怎么答呢?如果按审查员意见将制备方法加入权1,这保护范围实在缩小太多,大家给点意见,谢谢!
ivorist
2011/10/17 11: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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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煎制等等
2011/10/17 12:0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ivorist
按审查员意见加上制备方法限定就OK了,但这样保护范围缩小得太多了,按审查员的理论岂不是不可能有中药组方专利了?!
2011/10/17 12: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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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 12: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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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 12: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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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意见来看,你只需证明“使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原料经过任意制备方法所制备的药物均具有治疗**的活性,从而可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说明权1具备A26.4
2011/10/17 12: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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