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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6条第4款实审意见

发布时间:2011.10.17 北京市查看:4824 评论:10

一中药专利申请,刚接到审查员意见,审查员要求在权1中加入制备方法限定(原权1为原料配比的药物组合物),审查员观点如下: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也无法确认使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原料经过任意制备方法所制备的药物均具有治疗**的活性,从而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中药专利申请现在要求这么严格了?组方专利竟然还要加上制备方法限定?如果这样根本达不到对中药制剂的保护目的,所有要求中药组方保护范围的专利岂不是都不能保证除本方案制备方法外的“经过任意制备方法所制备的药物”具有治疗活性? 这OA该怎么答呢?如果按审查员意见将制备方法加入权1,这保护范围实在缩小太多,大家给点意见,谢谢!

标签: 专利申请 说明书 专利法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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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补充:权利要求1的中药组合物处方新颖性、创造性都没问题。

    2011/10/17 11: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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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把说明书公开的制备方法加进去就OK了吧...........

    比如煎制等等

    2011/10/17 12: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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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loveiii 发表于 2011-10-17 12:07
    你把说明书公开的制备方法加进去就OK了吧...........

    比如煎制等等

    按审查员意见加上制备方法限定就OK了,但这样保护范围缩小得太多了,按审查员的理论岂不是不可能有中药组方专利了?!

    2011/10/17 12: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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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中药的就是有这种问题啊,你不写清楚,就有其他说明书未公开的可能制备方法,比如简单混合\胶囊\粉末\口服液====,我不是本领域的,不过我觉得审查员的貌似有道理一点

    2011/10/17 12: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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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如果你能说服审查员也可以不用补正,比如审查员说不补入制备方法就可能导致无法实现,你可以证明除了已经说明的制备方法,还可以有其他的方法制备,并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2011/10/17 12: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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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审查员的意见也并不是要你把制备方法加入到权1中
    根据审查意见来看,你只需证明“使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原料经过任意制备方法所制备的药物均具有治疗**的活性,从而可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说明权1具备A26.4

    2011/10/17 12: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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