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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发布时间:2012.04.17 江苏省查看:2111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playhare 于 2012-4-17 12:12 编辑

某发明:
权1,一种方法,包括特征A,B。
权2,一种使用该方法的设备,包括特征C。

权1的方法要达到的目的是x,而权2的设备是具有该功能x的产品。

现在的问题是实际上权1的方法A,B必须结合权2的特征C,才能真正达到目的x。
而现有一种产品采用一种方法A+B+K(即采用纯方法)实现目的x,那么请问该产品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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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好像逻辑有点乱。该产品所用方法包括了权1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它就是侵权产品;而你说结合才能达到x,那是专利稳定性问题,可能被提无效,在被无效之前,你的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没受到影响

    2012/04/17 13: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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