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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工艺中的“新产品”如何届定

发布时间:2012.02.15 上海市查看:3173 评论:3

新产品工艺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怎样的产品算是新产品呢? 最高院解释中仅在时间上作了限定,但是在技术方案上如何届定,没找到依据。新产品与老产品相比,是否应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呢? 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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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里还有一个对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中“新产品”的定义,楼主可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22.  新产品。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的“新产品”,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该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显区别。

    但请楼主注意新、旧法的差别。

    2012/11/17 23:4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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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其实这个问题现在仍然很困扰我。
    谢谢楼上。
    例如现在已经有了iphone,触摸屏制造方法已经公知,该方法可以用于相关产品,但是ipad还没有公诸于世,苹果申请了“一种平板电脑的触摸屏制造方法”,那么做出平板电脑屏目的人,是否因为专利产品是新产品而负有举证责任呢?
    很多时候产品结构的变化不导致工艺的变化,新产品不一定要用新工艺。
    不过最新听了一中院陈法官的讲座,似乎举证责任归谁并不是死板的,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做分配,当事人如果认为不合理也可以提出。

    2012/11/20 14:1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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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珍珠奶茶 发表于 2012-11-20 14:18
    其实这个问题现在仍然很困扰我。
    谢谢楼上。
    例如现在已经有了iphone,触摸屏制造方法已经公知,该方法可 ...

    楼主也可参考:
    http://www.mysipo.com/forum.php? ... %3D28%26typeid%3D28

    2012/11/30 21:1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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