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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10 上海市查看:6195 评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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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touya
2011/11/10 22:21 [来自上海市]
xixingxia
2011/11/10 22:45 [来自江苏省]
tcl5555mail
2011/11/11 00:11 [来自广东省]
fanxifeng1977
2011/11/11 06:34 [来自黑龙江省]
alin
2011/11/11 08:20 [来自山东省]
xj_yancheng
2011/11/11 08:5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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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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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touya
2011/11/10 22:2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xixingxia
2011/11/10 22:45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tcl5555mail
权3用A26.4应该更恰当。另外,权4的无效依据我也不赞同。
关于第二题的分案与合案,概括与不概括,确实是各说各理,当然,每个人答的时候都有自己的看法,就像在工作中,大家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撰写,都有自己想法,无可厚非。
但是个人不倾向于用合并概括的方式,概括的问题很大:“还包括一限制刺破装置与隔挡层相向运动的阻止装置。”,请问,阻止装置的结构和位置关系到底在哪?也上位得太多了,表面上看保护范围很宽,但是实际上是行不通,说得严重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甚至无法得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案,
在实际工作中也一样,任何方案不是越上位越好,而是能清楚的表述原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概括,这是一个从业十几年的老代理人一直给我的忠告。
其它部分,该上位没上位,例如弹簧,用弹性体是不是更好,其它问题我也不再说,我也不是阅卷老师,另外,评论仅对事不对人,欢迎讨论。
2011/11/11 00:1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fanxifeng1977
有引用关系啊,能合并吗?有此可以推断出这个答案是作者搞的组合发明,第二题最后那5分也莫名其妙,
要不就详述,要不就叫考官自己看,简述什么用?我简述我的专利值一千万,有用吗?对权力要求的撰写
就不讨论了,至少目前谁也说服不了谁。
2011/11/11 06:34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alin
2011/11/11 08:20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xj_yancheng
2011/11/11 08:5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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