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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来预测一下2011实务答案

发布时间:2011.11.10 上海市查看:6195 评论:23

欢迎前辈同学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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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照这个评分标准,俺要挂了。  希望不是啊。

    2011/11/10 22:2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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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权4到底有没有多项引多项导致不清楚的问题

    2011/11/10 22:4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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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细则20.2是否适用于附属权利要求,请严格解释法条中“独立项”,不要随便扩充法条的意思。

    权3用A26.4应该更恰当。另外,权4的无效依据我也不赞同。

    关于第二题的分案与合案,概括与不概括,确实是各说各理,当然,每个人答的时候都有自己的看法,就像在工作中,大家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撰写,都有自己想法,无可厚非。

    但是个人不倾向于用合并概括的方式,概括的问题很大:“还包括一限制刺破装置与隔挡层相向运动的阻止装置。”,请问,阻止装置的结构和位置关系到底在哪?也上位得太多了,表面上看保护范围很宽,但是实际上是行不通,说得严重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甚至无法得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案,

    在实际工作中也一样,任何方案不是越上位越好,而是能清楚的表述原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概括,这是一个从业十几年的老代理人一直给我的忠告。

    其它部分,该上位没上位,例如弹簧,用弹性体是不是更好,其它问题我也不再说,我也不是阅卷老师,另外,评论仅对事不对人,欢迎讨论。

    2011/11/11 00:1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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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发答案就发答案呗,还整个评分标准,第一题给客户的意见说可能把1、2删除,3、4合并,可是3、4之间
    有引用关系啊,能合并吗?有此可以推断出这个答案是作者搞的组合发明,第二题最后那5分也莫名其妙,
    要不就详述,要不就叫考官自己看,简述什么用?我简述我的专利值一千万,有用吗?对权力要求的撰写
    就不讨论了,至少目前谁也说服不了谁。

    2011/11/11 06:34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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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感觉答案不对。

    2011/11/11 08:2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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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2011/11/11 08:5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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