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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附图是否可以成为无效外观设计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1.11.15 江苏省查看:8867 评论:12

如题,在先公开实用新型的附图是否可以成为无效在后申请外观设计的证据? 原实用新型的附图只有剖视图,是否能成为无效外观设计(仅包含形状)的证据?

标签: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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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个人观点:
    如果实用新型附图能够清晰完整的反应外观设计的所有视图的形状、色彩、图案的话,可以。
    如果仅有剖视图,是不能构成其证据的。
    另外,外观设计都是看外观六面视图的,不看剖视图,从这个角度,剖视图也不能构成证据吧。

    2011/11/15 10:1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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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认为不可以,因为不论是实用新型,还是外观,都是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范畴内定义的,其所定义的内涵和保护范围的外延是不同的,实用新型是:形状构造及其结合,实用新型所说的形状是具有特定功能的形状,实现特定的传动,连接,固定,保护等功能,而不保护外在的观感。
    外观设计是:形状,图案,以及形状图案与色彩的结合。主要保护的是外在的观感,即使其形状具有特定的功能,也与实用新型上形状的功能是不同范畴的。
    另,根据楼主所说,用实用新型来无效外观,那就是用实用新型视图公布的形状来作为外观无效的依据,也就是借实用新型视图公布的外视图外观来作为外观设计的现有设计或者抵触申请,而实用新型视图是不包含外在观感的,如上所述,实用新型视图上的形状都是具有特定功能的,如果是没有特定功能的,比如“示意图”中的形状,更不会对外在观感具有附加的公开和保护意图。
    总的来说,实用新型申请书视图上的形状和外观设计附图的形状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如果用实用新型来无效外观,显然是违背专利法的本意的。当然,可以以此作为无效理由提起无效宣告,但是相信复审委是不会考虑的。
    说的可能有点混乱,但愿能表达了俺的意思。

    2011/11/15 10: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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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融之 发表于 2011-11-15 10:38
    我认为不可以,因为不论是实用新型,还是外观,都是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范畴内定义的,其所定义的内涵 ...

    我觉得这种解释很勉强。
    在专利法和细则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和范围确实是不一样的。但是,在无效中,考虑的仅仅是证据和涉案专利的关系,实用新型是作为一种证据,而不是作为专利法中的实用新型的概念在起作用。如果其附图非常清楚明白的显示了外观设计的外观形状,构成了现有技术,而该外观设计的特点有仅在于外观的话,其为什么不能构成改外观的现有设计。
    如果按照你的理论,申请人完全可以去关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公开,然后讲人家只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中公开的附图作为外观设计进行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请人也毫无办法

    2011/11/15 12:5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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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zengjun 发表于 2011-11-15 12:55
    我觉得这种解释很勉强。
    在专利法和细则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和范围确实是不一样的。但是, ...

    我认为在实际中,申请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设计,多数都会对设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假如申请发明的是一台机械设备,如果他人没有掌握核心技术,而仅就设备的外观申请专利的话,你觉得会授权吗?反过来说,如果设备的外观形状对其性能的实现有影响的话,在发明说明书中必然会对此关键部位外观的形状提出保护的,而如果没有影响的话,自然没必要在申请书中说明。总的来说,你说的这种情况现实中是不会有的。

    2011/11/15 13: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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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同意4楼的观点,理论结合实际考虑。

    2011/11/15 13:1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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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可以作为证据

    2011/11/15 13:2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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