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法条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12 江苏省查看:2910 评论:4
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专利提起无效,我的理解是应适用于老专利法和其实施细则。那审查指南是否也适用于老版审查指南?
以及关于受理流程等程序也适用于老的程序吗?
另外,对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没有清楚解释的条款,而现行的专利法的审查指南中有清楚的解释,现提起的无效程序是否能采用现有审查指南作为原专利法的解释?
写的逻辑有些乱,希望各位能看懂我的问题,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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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meiqin2011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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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iii
01版到06版曾经有,06版到10版没有
一般来说,程序部分用新法新细则新指南(对申请人/专利权人回造成损失的应适用旧的),实质问题适用不好说,法和细则适用旧的,指南不一定
2011/11/12 12: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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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的扉页上不是写了公布的日期吗,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说明的,均自公布或指明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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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
二条的规定,对2006年5月24日公布、2006年7月1日起
施行的审查指南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予以
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11/14 08:4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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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那对于2003年申请的专利提起无效,应适用于哪个版本的审查指南。
2011/11/14 09:0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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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过渡办法中有相关规定,审查指南的适用应该不能上位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冲突。
第三条 2010年2月1日以后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条 2010年2月1日以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1/11/14 12:1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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