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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0.20 北京市查看:9430 评论:17
标签: 专利权 稳定性 程序 影响 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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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iii
2011/10/20 09:44 [来自北京市]
jiebaidehd
2011/10/20 10:09 [来自广东省]
Jobee
jiebaidehd 发表于 2011-10-20 10:09 个人理解:关于利用主动修正时机修正在审查指南并没有规定不可以增加权利要求项,从而可以推定可以增加新 ...
2011/10/20 10:24 [来自北京市]
watkl007
2011/10/20 11:29 [来自江苏省]
wei2011wdy
2011/10/20 14:10 [来自天津市]
zhaoxiaomei
2011/10/21 09: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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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0 09:4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jiebaidehd
个人理解:
关于利用主动修正时机修正在审查指南并没有规定不可以增加权利要求项,从而可以推定可以增加新的权利要求。不过就算申请之后主动修正可以增加新权利要求,但会因法33条的限定而影响权利要求的部署质量。另外,有个疑问就是主动修正时导致超项会不会收费。
主动修正的内容只要符合法33条就不会成为无效理由。
2011/10/20 10:0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Jobee
前面我提到的那个成功案例,原权利要求只有1组,共8个。后续补入方法项一组,10个,最后一共18个。
单就这个案例来看,主动修正时候超出部分没有加收超项费。
所以窃以为这是个偶尔可以省点钱的小伎俩。
对于无效的部分,法、细则和指南的确没有规定只有的修改是无效理由,就是不知道实务上怎样。希望有经验的大副、船长们出来分享下航海经验。
2011/10/20 10:2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watkl007
主动修正的修改尺度要远远大于答复审查意见的修改尺度。
主动修正可以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答复审查意见中的修改导致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不允许的。
2011/10/20 11:29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wei2011wdy
2011/10/20 14:1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zhaoxiaomei
2011/10/21 09: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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