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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修正增加权利要求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1.10.20 北京市查看:9430 评论:17

原本权利要求书只包含一组权利要求,现在利用主动修正机会增加一组(符合法33条,且跟原来的满足单一性要求)。 问题如下: 1、这种增加在实审时是否一定会被允许(本人曾经做过尝试,有一件到实审时候审查员并未指出修改不合法,目前后续答辩中,未授权) 2、在无效程序中,会不会成为无效理由(关于修改的无效理由只发现了法33和细则43.1) 有哪位牛人给分析下呗

标签: 专利权 稳定性 程序 影响 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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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指南规定一般不允许,实际操作中如果能有利于节约程序,有被允许的可能性,不会被无效

    2011/10/20 09: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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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jiebaidehd 于 2011-10-20 10:12 编辑

    个人理解:
    关于利用主动修正时机修正在审查指南并没有规定不可以增加权利要求项,从而可以推定可以增加新的权利要求。不过就算申请之后主动修正可以增加新权利要求,但会因法33条的限定而影响权利要求的部署质量。另外,有个疑问就是主动修正时导致超项会不会收费。
    主动修正的内容只要符合法33条就不会成为无效理由。

    2011/10/20 10: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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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jiebaidehd 发表于 2011-10-20 10:09
    个人理解:
    关于利用主动修正时机修正在审查指南并没有规定不可以增加权利要求项,从而可以推定可以增加新 ...

    前面我提到的那个成功案例,原权利要求只有1组,共8个。后续补入方法项一组,10个,最后一共18个。
    单就这个案例来看,主动修正时候超出部分没有加收超项费。
    所以窃以为这是个偶尔可以省点钱的小伎俩。
    对于无效的部分,法、细则和指南的确没有规定只有的修改是无效理由,就是不知道实务上怎样。希望有经验的大副、船长们出来分享下航海经验。

    2011/10/20 10: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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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主动修正时增加一组权利要求,包括只增加附属项,删除附属项都是可以的,只要满足33条要求。
    主动修正的修改尺度要远远大于答复审查意见的修改尺度。
    主动修正可以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答复审查意见中的修改导致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不允许的。

    2011/10/20 11:2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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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长见识

    2011/10/20 14: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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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完全可以,这么干是常事

    2011/10/21 09: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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