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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实务权利修改

发布时间:2011.10.02 江苏省查看:4312 评论:2

自己做了下09年的实务,对删除权利要求1合并权利要求2-4,还有点不同的看法,请大家看看是否可以。我做的时候是删除权利要求1,合并2-3,保留4,这样已经体现了区别技术特征“隔层8”,保留4的原因是震动按摩器可以放在颈枕内,也可以放在头枕内,使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尽可能大,祁老的录音对这种合并情况没有细说,想听听各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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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刚才听祁老的录音时突然灵光一闪,看来我还是错了,技术特征“颈枕内装有震动按摩器”,在说明书中已经有记载,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我假设的一种情况“震动按摩器放在头枕内”没有体现在说明书的内容中,故违反A26.4,所以答案对了。

    2011/10/06 20:5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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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贵在自省!

    2011/10/14 17:4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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