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五 无效答复(包装体) ZXD58949
发布时间:2011.09.06 上海市查看:277 评论:1
答复无效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 于2007年6月4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对比文件1-2,及2007年7月12日补充提交的对比文件3等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修改了原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将原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2项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为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具体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体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所述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69条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章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复审委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证据认定分析
申请人在无效请求中提供3份对比文件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该3份对比文件分析如下:
1.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供的3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2001年11月7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2001年10月11日之后,日本专利的优先权日2000年11月8日虽然在本新型的申请日之前,并且其公开日2002年4月17日,但是该申请是否能享有优先权需要请求人提出相应证据,另即使该申请能够享有优先权,也只能作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来评判新颖性,而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申请人认为请求人补充证据时提供的对比文件3,其提出日为2007年7月12日,因为其无效请求提出日为2007年6月4日,超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中法定的证据举证时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章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对该证据不予考虑。
三,对比文件1不能破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蛀干燥药袋,包括外包装塑料带 和透气性好的无纺布内包装袋,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对比文件1的药袋没有上述特征,因此与修改后独权不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文件1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如证据说明中所述,即使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成立,也仅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破坏修改后独权的创造性。
四,对比文件2不能破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关于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包装挥发性物质的复合包装体,包括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和装有挥发性物质的透气性内袋。修改后独权和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对比文件2的符合包装体没有上述特征,因此与修改后独权不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2款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2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修改后独权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如上所述,通过这些区别特征的设置,即修改后独权的包装袋上设置有带状部件,可以很方便的将不透气性外包层撕开,使包装体内封装的物质发挥效力,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更能方便快速的撕开包装体不透气外层,方便使用的包装袋。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而且,这些区别特征也并不是如请求人所说的是很容易想到的,没有带来什么有益效果,因此修改后的独权相对对比文件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修改后独权的包装体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挥发性物质效力减退,还可以通过设置带状部件使包装袋撕拉更方便,使用更方便的效果,相对现有技术有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权相对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对比文件3不能作为破坏修改后独权的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
具体理由在证据分析中已经说明。
六,修改后的独权符合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独权,增加了原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附加的全部特征,其明确了包装体中还包括带状部件,并清楚的给出了连接关系,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26条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该清楚、简要的规定。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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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d58949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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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木
对比文件2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句话也没必要写。
修改说明要加入:符合法33条,指南关于无效过程中修改专利文件的各项规定等等,不能漏
2011/09/07 19: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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