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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4,答复审查意见 zxd58949

发布时间:2011.09.02 上海市查看:303 评论:1

答复审查意见
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申请人。。。仔细阅读了您针对专利号为。。。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具体答复如下: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11)和突起物(15),所述挂钩本体(11)具有两个夹持部(17,18)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17,18)上部的弯曲部(20),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19),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12)相连接的连接端(13),在所述夹持部(17,18)的相向内则设有突起物(15),该挂钩挂在横杆(10)上时所述突起物(15)与横杆(10)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15)沿横杆(10)轴向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11)沿横杆(10)轴向的宽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夹持部(17,18)的相向内侧各设有两个突起物(1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与横杆轴线平行的方向上,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先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15)呈山脊形状。

如下权利要求的增加是根据考题中:可以考虑增加权利要求项数的规定而增加的。
如按照先行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的规订,在答复审查意见中,不能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也不能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曲部上设有一个迂回部(29),该迂回部(29)的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挂钩本体(11)整体上为弯曲的板状结构。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夹持部上设有2个突起物,两个突起物之间的连接部分呈V形凹陷。

8,一种衣架,包括挂钩和衣架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衣架为权利要求1至7所述的任一项挂钩与衣架本体一体形成或组装连接制成。

一,修改说明:
1,为克服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的缺陷,申请人在权力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突起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沿横杆轴向的宽度。该技术特征记载在本发明说明书中的第二种实施例中,即说明书第3页第2行,附图3(a,b)。

2,为克服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部分明显错误,申请人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引用部分,以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从属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

3,申请人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5-7,该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均记载在原说明书中第1-3个实施例及附图1-6中。

   上述修改没有扩大原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也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专利修改的相关规定。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1,与对比文件1单独对比后可以看出,权1的挂钩其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因而可以有更好的夹持效果,对比文件1的挂钩没有上述技术特征,权1与对比文件1的挂钩不是相同的技术方案,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同理,修改后权1所述挂钩的该: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沿横杆轴向的宽度 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述的挂钩所公开,因此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2单独对比具有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单独对比后得知权1的挂钩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1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均涉及一种挂衣服的挂钩,与本发明权1属于同一个技术领域,权1相比对比文件1和2,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权1更多的技术特征,与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更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如新颖性论述中所述,修改后权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挂钩本体上的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沿横杆轴向的宽度 通过挂钩本体上设置的突起物的轴向加宽,1)具有更好的夹持效果;2)不需要采用较粗的材料就能获得更好的固定性能。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采用较细材料也能具有更好的夹持效果的挂钩。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1的上述特征,同样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也没有给出任何采用该技术特征解决使挂钩具有更好的夹持效果的技术启示,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因此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他们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上所述修改后权1的挂钩和现有挂钩相比能够有更好的夹持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权1的技术方案相对对比文件1或2及他们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

   三,修改后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因为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四,修改后新增的独权8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

   新增的独权8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包含有权利要求1-7其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挂钩的衣架,因为权利要求1-7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因此包含有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挂钩的衣架,即权利要求8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新增的独权8,其衣架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了挂钩本体上所述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沿横杆轴向的宽度。这一使权1-7的挂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他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专利法31条1款相关单一性的规定,可以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提出。
  
   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申请人对说明书的相关部分也作了适应性修改。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要求,恳请审查员在修改的基础上继续审查,如果该申请文件还存在其他问题,请能给予再一次修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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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zxd58949 于 2011-9-2 13:13 编辑

    关于分案申请
    一、分案的独权
    1,一种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11)和突起物(15),所述挂钩本体(11)具有两个夹持部(17,18)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17,18)上部的弯曲部(20),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19),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12)相连接的连接端(13),在所述夹持部(17,18)的相向内则设有突起物(15),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曲部上设有一个迂回部(29),该迂回部(29)的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

    2,一种衣架,包括挂钩和衣架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衣架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与衣架本体一体形成或组装连接制成。

    二、分案的理由

      分案独权涉及申请人为使挂钩具有更好的夹持效果而设计的一种挂钩,其构思与独权1不同,是通过在挂钩的弯曲部设置一个迂回部,并且该迂回部的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 的特征来实现的,与通过在挂钩本体的所述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沿横杆轴向宽度来增加夹持效果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二者没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为保护该挂钩的设计构思,申请人应该分案申请。
       
    三、 分案的挂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相对对比文件1,虽然具有小突起弧,但是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可以明显看出,该突起弧为一个对称半圆形,且说明书并没有公开,其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这样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通过改变突起弧的曲率半径来改善夹持效果的任何技术启示,而本发明的迂回部从附图5-6均可以看出其弯曲的弧度是不规则的,且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其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因而分案独权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因而相对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其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其可以解决使衣架挂钩具有更好的夹持效果的问题,对比文件1和2,并没有给出通过设置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曲率半径的迂回部来改善夹持效果的任何技术启示,而且该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1或2或其结合对比,分案独权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011/09/02 12:5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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