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无效 压缩收藏袋 ZXD58949
发布时间:2011.10.12 上海市查看:282 评论:1
无效宣告答辩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收到了请求人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专利号为ZL200623456789.0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请求人2008年2月2日提交的对比文件1、2,请求人于2008年3月1日提交的对比文件3。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及先关证据对比文件1,2,3,答辩如下:
一,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其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可以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其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在本专利申请日当天,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只能作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不能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如下修改:
1,删除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将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2,将原权利要求2从属于新的独立权力要求1,该从属权利要求相当于原权利要求2,3,4合并。
上述修改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权利要求4及说明书实施例1及附图1-8中,未超出原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未超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其修改是针对答复无效请求书进行的,符合专利法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69条及审查指南相关在无效宣告期间修改专利文件的各项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三、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包括袋体(1),所述袋体(1) 除袋口外的各边是密封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双排无齿拉链(2);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由两片分别设有两条对应的凹凸条(7、8)的拉链片(5、6)组成,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设置在袋体(1)的袋口处,其两片拉链片(5、6)分别密封固定在袋口的两侧,还包括压盖式排气阀(3),所述压盖式排气阀(3)由阀座(12)、护圈(11)、软塞(10)和顶盖(9)组成;所述袋体(1)上设有一个孔,所述压盖式排气阀(3)设置在所述袋体(1)上所设的孔处,所述阀座(12)中间设有气体通道,包括中心圆孔(16)和侧向导气栅(17); 所述软塞(10)下侧中心处设有下部为倒圆锥体的圆柱状钩(13),所述软塞(10)上部为球冠面,球冠面设为外圈(15)和中部两部分,外圈(15)与中部之间有两处相连,所述软塞(10)置于所述阀座(12)内,其圆柱状钩(13)则嵌入阀座(12)的中心圆孔(16)内;所述顶盖(9)外部设有两凸块,周边设有槽,中心处设有圆柱状顶针(14)。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封口夹(4),所述封口夹(4)套在设置了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的袋口上。
四、关于新颖性
1,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防蛀衣架袋,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压缩收藏袋其区别至少为:本新型的收藏袋具有压盖式排气阀其包括有阀座(12)、护圈(11)、软塞(10)和顶盖(9)等,因此修改后的权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同,修改后的权力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双层封口的收纳袋,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压缩收藏袋,其区别至少为:本新型的收藏袋具有压盖式排气阀(3)其包括有阀座(12)、护圈(11)、软塞(10)和顶盖(9)等,因此修改后的权1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同,修改后的权力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3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真空贮物袋,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压缩收藏袋,其区别至少为:本新型的收藏袋具有压盖式排气阀(3)其包括阀座12、护圈11、软塞10和顶盖9,阀座12内设有软塞(10),顶盖9外部设有两凸块,周边设有槽,中心处设有圆柱状顶针13,且圆柱状顶针13正好压着软塞10中部等,通过上述特征可以使操作容易并具有更好的密封性能。 因此修改后的权1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不同,修改后的权力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必然具备新颖性。
五,关于创造性
对比文件3为本新型的抵触申请不能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1,修改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领域相同,且公开了本发明更多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对比文件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为:本新型的收藏袋具有压盖式排气阀(3)其包括有阀座(12)、护圈(11)、软塞(10)和顶盖(9)等,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合理,密封性更好且使用方便,加工和组装简便的压缩收藏袋。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关于设置压盖式排气阀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同样没有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专利修改后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的收纳袋具有结构合理,密封性能更好,使用方便等效果,具有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其结合,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修改后权利2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必然具备创造性。
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实施细则20条1款的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对压盖式排气阀的构成,及相关“阀座”、“软塞”、“顶盖”等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进行明确的限定,已经清楚、简要的记载了本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关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护圈”其说明书已经明确说明该“护圈套在阀座上”,该位置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写进权利要求中也不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1款的规定。
六,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26条3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提供了4个实施例,8幅说明书附图,特别是实施例1结合附图详细描述了本专利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完全能够理解并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本发明还缺少哪些排气阀组装图,也没有指出本发明还缺少哪些连接关系,其断言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再现本专利,是毫无根据的,该无效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进行了清楚并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26条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大木
2011/10/22 16: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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