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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答复中的独权范围扩展

发布时间:2010.01.20 广东省查看:7902 评论:11

本帖最后由 XellOs 于 2010-1-20 15:11 编辑

最近碰到一件关于创造性的OA答复,基本的案情是:
权1:A1
权2:A1+B。
现审查意见认为权1没有创造性,权2未予置评。显然,将权2合并上去是较为简单的答法。然而,事实上在说明书中记载了A+B的技术方案,其中A是A1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说,从最大范围的保护来说,应当为申请人争取A+B的保护范围,而非现在的A1+B的保护范围。当然,该案显然在原始申请撰写时是有所纰漏的,这个问题在此不予讨论,在此讨论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何种方式能够争取获得A+B的保护范围呢?
查看了审查指南关于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原则,尽管没有直接对应的例子,但从给出的几个例子的比照来看,似乎答复时修改成A+B应当是禁止的。这样的话想要得到A+B的保护范围,似乎只能从新案的角度来得到,例如通过优先权或分案等方式来重新提交要求保护A+B的权利要求。不知坛友们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对此有什么更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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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年华似水 于 2010-1-20 09:37 编辑

    由于在先的撰写出现的问题,之前的权利要求中没有A+B,
    审查员估计比较难以接受修改为A+B或者新增A+B。
    我觉得比较好的方式是,分案提A+B。
    现有的A1+B也可以很快就拿到授权。

    2010/01/20 09: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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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像这种情况,分案要以此案为基础吗?

    2010/01/20 10:12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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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呵呵,多谢年华答复。看来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如果在优先权期间,而且也不想要原案了,可以采用优先权的方式少交点钱。不然就只有分案交新申请的钱了。

    2010/01/20 11: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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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回复 3# 冰山遗雪

    分案肯定是要以一个母案为基础的。本例中可以以此案为基础分案。:)

    2010/01/20 15: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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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年华提的方式,是不错的解决方法。

    只是我很好奇,如果将独权修改为A+B, 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为什么不能接受?

    2010/01/20 15:54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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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审查指南的“答复与修改”中有如下的相关内容:“
    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
    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
    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1)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
    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
    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
    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
    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扩大,则这种修改不能被允许。……
    (4)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
    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从本案看,A+B实质上是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因而在禁止的范围之列。

    2010/01/20 16:2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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