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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效修改看权项引用

发布时间:2009.09.30 广东省查看:4615 评论:4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无效修改只限定在权利要求书中,无效修改的一种允许方式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即在独权修改的前提下,可将从属于同一独权且相互没有从属关系的权利要求进行合并。下面考虑如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原权利要求包括: 1、一种装置,包括A。 2、如权1……,还包括B。(A+B) 3、如权2……,还包括D。(A+B+D) 4、如权1……,还包括C。(A+C) 第二种情况,原权利要求包括: 1、一种装置,包括A。 2、如权1……,还包括B。(A+B) 3、如权2……,还包括D。(A+B+D) 4、如权3……,还包括C。(A+B+C+D) 如果说,经过审查,只有A+B+C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记载)具有创造性,在此情况下,根据前述无效修改规定,则在第一种情况的修改如下: 1、一种装置,包括A+B+C;(权2和权4合并) 2、如权1……,还包括D。(原权3) 第二种情况修改如下: 1、一种装置,包括A+B+C+D。 由上可知,虽然A+B+C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且上述两种情况中,原权利要求都没有要求保护该技术方案,然而,只因为引用关系上的一点小差异,就导致无效修改中所能得到的保护范围的差别,可见,引用关系如何确定看似简单,实则颇有门道,不知筒子们对此问题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合理的确定引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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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呵呵,这个问题,我有发表论文的啊,《中国专利代理》上,去看看吧,在我博客上也有全文

    2009/09/30 14: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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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拜读过沙发兄大作。
    LZ说得问题好复杂额

    2009/09/30 17:0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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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lz你得先考虑你的假设才行,你第二组权利要求本来就没有A+B+C这个技术方案,也就是说你撰写得时候压根就没有这个A+B+C得技术方案能够实现你的发明目的,然后你现在又假设A+B+C有创造性岂不是没有意义~如果最开始A+B+C的技术方案有效,权3肯定去引用权1,2了,也就不会出现你这种假设了~

    2009/09/30 17: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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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撰写权利要求时按并列式写,撰写说明书时按递进式写,这样的申请是不是就完美了呢?
    还有如果说明书对A+B+C+D有描述而没有对A+B+C单独进行描述,权1写A+B+C会不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还有如果说明书也使用并列式写法,就是按你想要得到的最大的保护范围写一个最简单的组合A+B的实施例,然后单独写C和D的功能与作用,让别人很容易理解ABC比AB多一个C的功能,ABD比AB多一个D的功能,ABCD比AB多了CD两个功能,ABCD比ABC多了一个D的功能,这样写说明书如权1从AB修改为ABC时会不会造成权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2009/10/02 10:2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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