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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主动修改问题

发布时间:2011.04.21 北京市查看:5339 评论:19

专利法51条1款规定了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时机,问题是假如在主动修改期内将权利要求15个增加到30个(新增15个),对于此修改文本审查员是应该接受的?但所增加的权利要求的个数的费用是否应该缴纳,该如何缴纳,审查员不提这个问题的话,是不是不用缴费。这种情况对于国内申请和PCT程序中是一样的么?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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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张玉宝 于 2011-4-21 12:41 编辑

    这种情况,当专利局收到修改文本后,应该是有个回函,回函上会有费用提示。专利局当有此义务。没遇到过纯属推断。

    2011/04/21 12:39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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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现在不能新增加了 原来2009年10月前可以

    2011/04/21 13: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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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同意楼上观点:审指第246页明确,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对于上述修改,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2011/04/21 16:43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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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学习了,加油

    2011/04/21 17:24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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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谢谢楼上各位,但还是没太搞明白,继续等高手~~

    2011/04/22 10: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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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也就是你增加的15个权利要求在之前的说明书里面有说明,不超出权利要求里面有记录的范围是可以增加的,但是加了肯定要加钱的。至于怎么缴纳的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2011/04/22 11:2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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