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问“”保护色彩究竟缩小外观设计范围不? “
发布时间:2016.07.07 湖南省查看:3507 评论:10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MHJN_116
[6]思博省省长
主题:179 回帖:941 积分:2415
热帖推荐
TOP
发布时间:2016.07.07 湖南省查看:3507 评论:10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MHJN_116
[6]思博省省长
主题:179 回帖:941 积分:2415
热帖推荐
一梦千寻
语出:
产品形状、图案、色彩的关系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刘孟斌
http://www.doc88.com/p-0803167044854.html
跟着楼主学习。
2016/07/07 09:1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shield7
这个文章是98年的,而且作者是代理人而非国家专利局的。观点参考一下就行了,别给当标准答案了
2016/07/07 09:2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一梦千寻
谢谢提醒了!
相信楼主也会注意到的。
引用上面网页时,我没有看到该网页的发帖时间。
现在看,对比网页内容,专利法的很多相应条款都已经变动了。
2016/07/07 09:3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一梦千寻
6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以我对这个条款的理解,请求保护色彩相对于不保护色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要缩小了。
与楼主同问。
2016/07/07 17:5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MHJN_116
2016/07/08 09:53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一梦千寻
试论外观设计中设计要点和色彩的地位和作用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艳江http://www.unitalen.com.cn/html/node/42110-1.htm
找到的司法判决:
案例一: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王新丹、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二)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两者在形状上基本相同,在色彩和装饰条部分存在差异,但由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本身就包含有5个仅在色彩上存在差异的系列设计,故法院认为色彩并不是该专利的主要设计要点,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角度,两者的色彩差异和装饰部分的差异相对于形状上的基本相同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形状、图案、颜色等因素的保护顺序问题。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或者图案更能体现设计特征,那么色彩因素几乎是可以忽略的,除非色彩的变化可以改变整个图案的构造。一般来说,在形状、图案和色彩均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的轻重排列通常是:形状>图案>色彩。
所引摘自:http://www.ciplawyer.cn/article.asp?articleid=17678
于上面这个司法案例,我可否这样来理解:
请求保护色彩时,色彩特征是否纳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提条件是色彩是否属于该外观专利的设计要点。
2016/07/08 21:1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