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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专利却收到欧专局发的通知是什么原因?

发布时间:2016.06.17 中国香港查看:13421 评论:16

公司之前申请的PCT专利突然收到了欧专局发的Nothing of loss of rights pursuant to Rule 112 (1) EPC 的通知。
可是我们并没有要求进欧洲啊?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标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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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德国2K事务所 于 2016-6-17 22:21 编辑

    欧专局针对PCT申请的标准流程
    1、欧专局为一件PCT申请,主动分配欧专申请号;因为自动指定了欧专局,就被视为一件欧专申请;
    2、期限:欧专局自动记录31个月的期限(进入欧洲阶段);
    3、如果申请人没有进入欧洲阶段,则欧专局向申请人发出“延误期限或权利丧失”的《Rule 112(1) EPC、细则112(1)条书面通知书》,只是作为“友情提示”。

    PS. 这些不是写在《欧洲专利公约EPC》里。见:欧专局申请人指南-Applicant Guide,
    2-euro-pct_guide_2015

    2016/06/17 22:06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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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是啊,上述不是写明了由于没有交费、提交翻译等原因,所以未能进入欧洲嘛?最下面还有一行提示,大概意思是如果你认为欧洲专利局的决定有误,可以在2个月内提出意见陈述吧?可能EPO怕是自己弄错了,“自作多情”地给申请人发的提示函吧。

    2016/06/17 15: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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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怡可 发表于 2016-6-17 15:06
    是啊,上述不是写明了由于没有交费、提交翻译等原因,所以未能进入欧洲嘛?最下面还有一行提示,大概意思是 ...

    好的,谢谢。

    2016/06/17 15:32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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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怡可 发表于 2016-6-17 15:06
    是啊,上述不是写明了由于没有交费、提交翻译等原因,所以未能进入欧洲嘛?最下面还有一行提示,大概意思是 ...

    请问你之前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吗?需不需要相应做出反应啊?

    2016/06/17 15:43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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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这个问题我刚才研究了一下,不得不佩服EPO的主动服务意识。EPO会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左右(进欧洲是31个月)给国际阶段的代理机构或申请人(不委托代理机构的话)发一个通知,并分配一个欧洲专利申请号(个人感觉有点多余了,如果不进,则该申请号就没用)。通知书中列明进入欧洲的各个事项,包括是否需要委托新的欧洲专利律师,进入的期限,各项费用,文件要求等。
        因为EPO要求非当地居民或在当地没有营业所的话,必须委托当地机构办理进欧洲阶段,我个人的猜想是你们这个案子已经过了31个月的期限,又没有委托当地机构办理,因此直接将未能进入欧洲的通知发送给给申请人本人,是吗?既然你们不打算进入欧洲,那这个通知就可以不理咯。

    2016/06/17 16: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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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怡可 发表于 2016-6-17 16:06
    这个问题我刚才研究了一下,不得不佩服EPO的主动服务意识。EPO会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左右(进欧洲是31 ...

    是的,优先权日是13年9月的,目前已超出了31个月的期限,非常感谢你的解答。

    2016/06/17 16:40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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