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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路窄从输入法打起(一)艺术字

发布时间:2016.04.18 上海市查看:2417 评论:1


                                                                                                                                                                                                                                                                                                                                                                    
作为BAT三个巨无霸中的首领,B公司在搜索引擎等领域具有无法匹敌的地位。而昔日IT界的骄子S公司在第一波互联网公司集体陨落之后,尽管也涉足搜索引擎、电子地图等领域想要东山再起,但无奈处处受制于人难有起色,不过S公司的“第二春”似乎从输入法这里找到了一些机会。
说几句题外话,据笔者自己使用的经历来说,除了使用微软的输入法之外,当时用得比较早也比较主流的输入法一个就是紫光,另一个就是谷歌。后来S家,B家以及T家的输入法在智能手机普及之后也渐渐开始发力,在我印象中目前是S家做得似乎更领先一些,B家奋力追赶,而T家略显边缘化。

这个系列的案件就是发生在输入法领域的一哥和二哥间的角力。
B公司对S公司提出了8项专利无效请求,本文从前两天刚刚经过庭审的第一战,也是涉案诉讼标的额较高的第4W***265号无效宣告请求说说。涉案专利20061****154.2(以下简称154.2)涉及输入法领域,与此案相关的专利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

154.2是一种涉及输入艺术字的方案(申请日是2006年9月5日),即用户输入字符后,输入法将其转换成例如如图所示的艺术字。还涉及一个方案就是能够通过分词模块将一句话中的有些含义的词挑选出来,然后以图片方式输出,例如目前非常流行的



计算机程序类专利申请我个人觉得是诸多技术领域中算比较难的,因为计算机程序类方案中相当一部分容易被归类到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专利审查指南》中就有专门一节专门讨论“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前者属于智力活动,后者属于技术方案。而即使有些智力活动结合具体的“硬件”或应用场景成为了技术方案,由于它通常是一种方法类的方案,所以在撰写以及划界上是存在难度的。
举个通俗的例子,就好比一个发明人发明了“一种在冰箱里放入大象的方法”,人们都不会怀疑他的“惊人”之举,但是他如果描述成:“1,打开冰箱门;2,放入大象;3,关闭冰箱门。”那听起来就显得平平无奇。如果他把大象拓展成哺乳动物想要扩张权利边界,那将会没有新颖性,因为在他之前一定有人把小老鼠扔进冰箱过。而计算机程序类申请往往就会碰到这样的窘境,描写得过于详细就很容易被人规避设计,比如“将大象鼻子先打个结……”;而描写得笼统就把现有技术都包括进来了,比如小老鼠。

154.2这个案子要求保护的一种方案就是键盘编码映射(对应)文字串,文字串经过再进一步映射艺术字或图片,其中对应成艺术字或图片时软件还会进一步应用切分的算法来分离出合理的词组。无效申请人拿出来的其中一个例子是日文输入,键盘编码(罗马字)映射平假名,一些平假名的组合可以再进一步映射成日本汉字,而日文输入法一般也有切分的功能使某些组合的平假名映射成可以选择的不同的汉字。当然无效申请人还拿出了诸如微软的拼音ABC以及其他几款较老的输入法,用于证明154.2这个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尽管目前复审委的最终结论还不得而知,但是我看完网上的文字直播以及阅读了154.2授权文本之后,觉得形势似乎对专利权人S公司不太有利。即使不引入攻击方例举的一些当时“非主流”输入法作为破坏新颖性的证据,进攻方还使用通常的“三步法”攻击其创造性,即认为154.2的权利要求与最常见的输入法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向应用程序输入的是艺术字”和“对字符串进行拆分”,早期的整句输入法就已经有对字符串进行拆分的能力,而输入艺术字等也有很多外挂小软件都能够实现,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没有创造性。

想到上个月写的苹果与三星的专利纠纷中分析的三个专利,两个被三星成功宣告无效,另一个由于三星成功进行了不侵权抗辩而放弃了继续宣告无效的诉求,也就是说如果真要打下去,说不定那个专利也有被无效的可能。事实上防守方难度一定更大。思考这个案例的时候,想着自己如果站在防守方,面对这样一个技术方案,如何才能进一步去完善它?


154.2具体的技术方案可以按上图所示,专利的权利要求以及各个从属权利要求主要阐明哪些单元最终能构成整个程序,即要求保护这些单元的组合。计算机程序类专利可以视为类似于方法的专利,一种类似的应用软件去解决一个类似的问题通常都会具有的类似的步骤。因而发明点越是浅显的情况下,把一个比较“窄”、比较具体的权利要求进行兜底就越发必要。154.2主要就是通过不停地增加单元数来逐渐具体,但由于这些“单元(步骤)”往往都是类似软件中“必需”的,所以实际上收窄效果不太理想。我觉得除了通过单元数收窄,利用单元与单元之间的特定关系也是一种收窄手段,比如上图中的“应用程序判断单元”,既可以在文字匹配前判断,也可以在后面判断,而实际上在后面判断也许能更有益于发明目的,即减少系统占用资源等,因而将其这种前后关系确定,也可以成为申请阶段撰写权利要求是的一种思路而发展出一整套从属权利要求。

阅读了这些“易攻难守”的计算机程序类申请之后,给我的另一个启示就是:重要(核心)专利千万不要节约权利要求的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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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4-19 21:18 编辑

    不错,有内容的帖子。不过我对楼主的这个观点还是有些不同意见:“早期的整句输入法就已经有对字符串进行拆分的能力,而输入艺术字等也有很多外挂小软件都能够实现,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没有创造性。”

    将一些已知技术进行组合,组合后能产生新的有益技术效果,这是一种创造行为,而且是审查指南里明确认可的一种创造行为。以本案为例,S公司将此两种技术结合起来,让用户可以简化操作,并快速达成原本须要多个软件才能达成的效果,同时还节省了用户安装并学习使用多个软件的时间和精力,应该是可以视为有创造性的。

    2016/04/18 20:44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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