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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6.04.12 浙江省查看:3339 评论:14

本帖最后由 shygoo 于 2016-4-12 22:11 编辑

        申请人就   相同主题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假如申请人先提交的申请文件1,其权利记载了A(即A为主题名称),其实施例中记载了B;十二个月内再提交的申请文件2,其权利记载了B(即B为主题名称),若申请文件2中权利记载有关于B的范围小于申请文件1中实施例记载有关于B的范围,这样可以要求优先权吗?如果可以,则视申请文件1中实施例记载的B与申请文件2中权利记载的B为相同的主题;这样,若申请文件1中还记载了C、D、E,岂不是可理解为申请文件1中包括A、B、C、D、E等多个主题。


标签: 主题 技术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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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把这一条理解成修改超范围所能允许的情况就可以了。

    2016/04/12 22:3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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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shygoo 于 2016-4-13 07:55 编辑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4-12 22:31
    你把这一条理解成修改超范围所能允许的情况就可以了。

    如果是基于原主题A,即还是以A作为新的主题,并在新的实施例中对原实施例中记载的B进行扩充,这样修改超范围,可以理解;但如果直接以B作为新的主题,是不是被偷换主题了,我觉得一个实施例应该是对应一个主题的,

    2016/04/13 07:5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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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shygoo 发表于 2016-4-13 07:53
    如果是基于原主题A,即还是以A作为新的主题,并在新的实施例中对原实施例中记载的B进行扩充,这样修改超 ...

    一个主题可以有至少一个实施例,对于你举的例子,可以分案!

    2016/04/13 08: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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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的理解是,相同主题还包括说明书体现的主题,和权利要求中要保护的主题不是一回事,比如先申请说明书的主题为装置和方法,而先申请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装置,那么要求优先权时,也可以写方法的权利要求。

    2016/04/13 08:48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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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相同主题不代表保护范围一样,如果觉的前案写的保护范围过小,可以要求优先权,写一个更大范围的权利要求,相当于依靠原说明书写新的权利要求,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和前案的权利要求无关

    2016/04/13 08:5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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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嗯,你这样解释我能理解,原说明书中包括了装置和方法两个主题,那么要求优先权时,从中装置或方法中选取一个作为新的主题;
    但是,假如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装置包括A、B、C,甚至还记载了A包括A1、A2、A3,那么要求优先权时,将A甚至A1作为新申请的主题,为什么这样也能操作?不觉得偷换主题了吗?

    2016/04/13 09:0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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