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的个人理解

发布时间:2016.04.01 北京市查看:4807 评论:17

  由于本人在一篇帖子里自以为聪明地举了一个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的失败的例子,导致大家对于“抵触申请”的激烈讨论,并且还引起了思博君等开帖讨论,在这些讨论中我也收益很多,十分感谢大家。只要是平心静气地讨论问题,我觉得没有什么不能说的,因此再开一帖分享一下我对“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的一点理解,欢迎大家讨论,说我错了也没关系哈。   在《指南》中对于“惯用技术手段”一词本身并没有做过多解释,而是用了一个例子来进行形象说明,其实我对这个问题的思索来源于一个无效案,我在回复某个帖子的时候也提到了,就是最后争论的焦点在于“倒角”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是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技术手段,最后合议组并没有认为这是惯用技术手段。   我想先提出两个相对概念来进行探讨,一个是“常用技术手段”,一个是“惯用技术手段”,两者字面上看似没有不同,但我认为从专利的角度讲其引申含义是不同的,并且很有必要进行区分。   常用技术手段,就是我们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倒角、倒圆,这些技术手段是否常用与是否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没有关联;   惯用技术手段,首先是常用技术手段,但它要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   那么问题来了,当我们看到两个常用技术手段时是不是能够直接认为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呢?我认为不能。   以那件无效案为例,文件中确实记载了在那个位置倒角所解决的是怎样一个技术问题,而你在现有资料能够找到一万个文献记载了倒角,但没有一个文件记载了倒角是为了解决那个技术问题,那么倒角就成为了一个具有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倒角并不是惯用技术手段,虽然它是一个常用技术手段。   如果我们采用倒圆的话,是不是能够认为是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呢?我认为不能,因为正如我上面所述的,“惯用技术手段”的判断应当与技术问题相关联,如果有文献记载倒角、倒圆均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那么倒角和倒圆能够被称为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但,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没有人解决过这个技术问题,甚至都没人提出或者发现过这个技术问题,则从来没有解决这个技术问题的手段,因此不存在“惯用技术手段”这个概念,更不存在“直接替换”。   当然,如果在在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文献记载了利用倒角或倒圆来解决这个技术问题,那么“倒角”就不能成为具有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无论从新颖性还是从创造性来讲,都能够把它无效掉。   总而言之,我的观点是,在评价“常见技术手段”是否为“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时,不能脱离技术问题来单独思考,否则会造成逻辑上的自我解释。


分享

收藏(4)

点赞(1)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个人认为楼主的观点有道理,在OA中可应对审查员的公知常识、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等评述,但能否被接收,我觉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查员的主观态度。

    2016/04/01 17:3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支持大家多多开贴讨论

    2016/04/01 17:4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而是用了一个例子来进行形象说明,其实我对这个问题的思索来源于一个无效案,我在回复某个帖子的时候也提到了,就是最后争论的焦点在于“倒角”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是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技术手段,最后合议组并没有认为这是惯用技术手段。

    能否给一个上述无效案的案号。谢谢!

    2016/04/01 18:02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4楼
    让我也学习 学习

    2016/04/01 18:03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5楼
    求知者 发表于 2016-4-1 18:02
    而是用了一个例子来进行形象说明,其实我对这个问题的思索来源于一个无效案,我在回复某个帖子的时候也提到 ...

    决定号22483

    2016/04/01 20:1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6楼
    我觉得楼主说得有道理,发明实审中,我是没见到“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来评新颖性的

    2016/04/01 21:3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