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金奖专利”听后感
发布时间:2016.09.14 北京市查看:2424 评论:8
昨天去听了一下口审,本来以为会有很多人旁听的,毕竟当初轰轰烈烈凑热闹的人不少,结果一共才三个旁听,估计有的是没时间去,有的是干脆把这件事忘了。
至于相关进展,估计@Gary 后续会开帖通报,我先站在一个旁听者的角度讲讲自己的感受,水平有限,关注点也各不相同,我只讲我的感受,不管对错。
1、关于概略性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的对比
在口审阶段,由于请求人只是概略性地描述了***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公开,而没有进行详细对比,因此合议组对相关证据及理由不予考虑。但是,在审查阶段,尤其是在实用新型的审查阶段(姑且不论是不是胡乱审查),是存在这种概略性对比的,反正我是收到过***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且已被对比文件3、4、5、6公开的审查意见。因此我认为在无效阶段与在审查阶段对于这种概略性对比的采信标准是不统一的。当然,在无效阶段请求人的举证责任要重于审查阶段我是没有疑义的,我认为有疑义的是在进行举证后,对于证据与技术特征的关联性对比责任应当统一标准,否则颇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味道。
2、关于不清楚、公开不充分
我认为gary所提理由是与当前实用新型的审查状况有关的,但可惜的是,如果该案无法引起轰动的话,可能对于实用新型审查标准的推动起不到多少推动作用,而从现场来看,该案不太可能成为重点案件,最起码合议组只有三个人而非五个人,行业内的代理人去捧场的也基本没有(原本在第一口审庭改到了第四口审庭,理由是设备调试问题,我只能说,第一口审庭的旁听席多,第四口审庭是个小庭)。不过从我个人角度来看,我认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权人的立足点在于同轴嵌套(空心轴里面套实心轴)上,我认为这是站的住脚的,同轴与同轴嵌套还真的不是一个概念,反正据我所知,同轴嵌套在DCT领域是常见的结构,而同轴、平行轴、同轴嵌套的动力输出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我认为单从本案的证据上来讲,是不足以破坏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的。
综上,我个人倾向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维持,但希望果汁局能够通过本案反思一下目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状况,给出一个清晰、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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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ybu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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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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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举报白龙马
---合议组当初就给出了“不予考虑”的结论了?中国的衙门不都是在后台商量几个月再给结论的吗
2016/09/14 23:24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zcybupt
从提出无效请求到口审已经几个月了啊
2016/09/15 18:4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白龙马
难道说是请求人这几个月都没提交具体对比的描述?
2016/09/15 18:46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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