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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新蕊专栏 | 礼让原则成就专利“六尺巷”

发布时间:2016.03.02 北京市查看:2268 评论:18

  作者:董新蕊(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专利三十六计》一书的作者     思博专栏作家)

  “我家两堵墙,前后百米长。德义中间走,礼让站两旁。”丙申猴年春晚上,小燕子赵薇演唱了一曲《六尺巷》,因为其简单易唱又充满正能量,瞬时就成了坊间巷内最热门的歌曲之一。安徽桐城“六尺巷”,讲的是清朝康熙年间,文华殿大学士张英的家属与邻居吴家在宅基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张英知情后批诗一首“千里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阅罢,醍醐灌顶,主动让出三尺空地。吴家见状,深受感动,也让出三尺空地,这样就形成了著名的“六尺巷”。




  “六尺巷”的故事虽然简单,其中却蕴含了博大精深的礼让智慧,为民者慎独慎微,为吏者心存敬畏,为律者伸张正义。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今天,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礼让”的德治理念,完全可以与法治理念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

  对于专利而言,专利法源自西方法文化。西方法在价值取向上更加强调客观意志,但是法律实践中,“礼让原则”却也是有法理可循的:例如它要求考虑公平和正义,也要求考虑法院地国的实际需要和建设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制度的需要,其主要代表人物荷兰人胡伯提出了“礼让三原则”和“国际礼让说”。诚然,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和权利客体的可复制性,不同地域内的权利主体可以分别对相同的客体各自享有内容相同、彼此独立的专利权,使得礼让原则在处理国际的专利侵权纠纷中难免力不从心。然而我们看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专利权的地域性差异正在逐步减小,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欧专局(EPO)等超越国家形式的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的与日俱增,各成员国之间的礼让义务要求越来越高,这些为专利制度中礼让原则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法律基础。

  对于专利纠纷而言,当事人自愿协商(礼让),是纠纷解决的第一优选原则。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1款建议,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需要“礼貌”地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如协商不成,则对其各自的申请均不授予专利权,而“礼让”给社会公众所共享其技术方案。

  对于专利运营而言,企业应适度礼让、抛砖引玉、舍小利谋高远,才能发掘出专利所蕴涵的更大价值。在IBM复兴过程中,郭士纳通过策略性分层次地公开部分专利技术,占据产业技术主流,参与到产业标准的建立中,使企业占据主导产业发展的地位长盛不衰。另外,专利竞争对手之间不一定非得“剑拔*张”,也可相互“礼让三分”,通过专利资源整合构建“联手、联盟、联动”的互动性专利联盟,以降低自身运营成本,加大与国外专利寡头的对抗筹码,建立专利合作战略伙伴关系,达成专利共赢的良好局面。据统计,我国自2008年以来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专利侵权平均判赔额只有8万元,通常只占到起诉人诉求额的1/3甚至更低,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战的攻防两方由于时间、精力的原因往往落得两败俱伤,与其“鱼死网破”,还不如原被告双方“各让三尺”,相互之间甚至对外开放部分专利资源,打造互利共赢的“专利六尺巷”。

  笔者认为,对于专利事业而言,“礼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可图。尽管礼让原则不能为每个专利问题都提供完美的解决方案,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能通过互利互惠减少专利纠纷,更好地达成企业间专利共赢的局面,并能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朝着“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

  人生礼让,六尺成巷;专利礼让,共赢双方。

标签: 知识产权 康熙年间 小燕子赵薇 秦始皇 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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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董老师新作,顶

    2016/03/02 17: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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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如上一篇有震撼力。

    2016/03/02 17:25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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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优雅的思维 于 2016-3-3 16:14 编辑

    无主观故意 的事情 可以谈礼让,有主观故意的时候就必然有明确的是非了。
    和 盗窃犯、抢劫犯  谈礼让是不是开玩乐?
    费厄泼赖 应缓行。。。。损着别人的牙眼却大谈宽容的人 万勿和他接近

    2016/03/03 16:13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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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个礼让条款(A9.1、R41.1)似乎意义非常微弱。
    因为更多(多得多)的情况是“不同内容的专利的打击范围存在重复”,现有法律体系对此束手无策,或者说任其自然也能过得下去。
    这个条款只解决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的情况,即使不存在A9,根据常识也能推定:“相同的专利导致的冲突”远比“不同的专利导致的冲突”少得多,前者是后者的高阶无穷小。

    2016/03/03 20: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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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6-3-3 20:08
    这个礼让条款(A9.1、R41.1)似乎意义非常微弱。
    因为更多(多得多)的情况是“不同内容的专利的打击范围 ...

    这个礼让条款(A9.1、R41.1)似乎意义非常微弱。
    因为更多(多得多)的情况是“不同内容的专利的打击范围存在重复”,现有法律体系对此束手无策,或者说任其自然也能过得下去。

    **
    不同意这种说法。
    “不同内容的专利的打击范围存在重复”这已透过专利类型和的专利权期限给予解决,打击范围时间存在重复这也代表重复最多的范围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最大,透过许可或诉讼解决问题是现有法律体系给予专利权人的一般解决方案,怎么说是束手无策?也没有所谓的任其自然。



    这个条款只解决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的情况,即使不存在A9,根据常识也能推定:“相同的专利导致的冲突”远比“不同的专利导致的冲突”少得多,前者是后者的高阶无穷小。
    **
    我的看法和你相反,
    如果没有A9,相同专利导致的冲突会远大于不同专利导致的冲突。

    2016/03/04 11:42 [来自中国台湾]

    0 举报
  • 第6楼
    InnoPatman 发表于 2016-3-4 11:42
    这个礼让条款(A9.1、R41.1)似乎意义非常微弱。
    因为更多(多得多)的情况是“不同内容的专利的打击范 ...

    不同意这种说法。
    “不同内容的专利的打击范围存在重复”这已透过专利类型和的专利权期限给予解决,


    ---不理解,专利类型、专利权期限怎么解决“不同内容的专利的打击范围存在重复”?
    我所谓的“不同内容的专利的打击范围存在重复”,是指“一个手机,既被基带专利A打击,又被App专利B打击,又被外壳结构专利C打击……”的情况,你是不是误解了我的意思?

    打击范围时间存在重复这也代表重复最多的范围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最大,透过许可或诉讼解决问题是现有法律体系给予专利权人的一般解决方案,怎么说是束手无策?也没有所谓的任其自然。

    ---你这几句我完全不知所云

    **
    我的看法和你相反,
    如果没有A9,相同专利导致的冲突会远大于不同专利导致的冲突。

    ---如果没有A9,又有几个人会去重复申请(本帖不考虑中国特色的凑数垃圾专利)?他的动机是啥?
    而不同申请人撞车(发明完全一样,尤其是权利要求完全一样)的概率又非常小,就算包括了剽窃的情况。
    但“一个手机被n个专利打击”的情况则比比皆是,可以说所有专利都得跟别的专利共享打击范围。
    二者比较,“不同的情况”当然远远大于“相同的情况”。

    2016/03/04 12: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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