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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01 上海市查看:4303 评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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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not
2016/03/01 09:33 [来自浙江省]
wwbxx
2016/03/01 09:51 [来自山东省]
yaoqingml
2016/03/01 10:09 [来自未知属地]
wwbxx 发表于 2016-3-1 09:51听证原则指的是审查员在做出驳回决定之前已经将驳回的理由、依据告诉你了,即使修改了从权,但独权没变啊, ...
2016/03/01 10:19 [来自山东省]
itnot 发表于 2016-3-1 09:33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专利权保护范围首先就看独权,从权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先决条件也是独权的新颖性、创造 ...
2016/03/01 10:33 [来自浙江省]
wwbxx 发表于 2016-3-1 10:19引用审查指南的内容:“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 ...
2016/03/01 11:08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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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player
[7]思博铁粉
主题:80 回帖:1953 积分: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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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_36FZx8HD
2024-11-20 17:32:28
有人遇到这种审查意见吗?
胡铁花
2024-11-18 15:54:32
补正不合格,怎么修改呀,各位大佬救救我啊
itnot
你没有针对独权进行说明或者修改,就等于没有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做出说明或修改,审查员不会跳过独权单独判定你修改后的从权,他依然会从独权开始判断,而由于你没有针对独权进行答复或修改,视为:1.没有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进行说明或修改;2.修改没能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
另外,正常情况下没有一次答复就直接驳回的,一般都两次以上,你这么做等于白白浪费一次机会,偷鸡不成蚀把米,想多了。
2016/03/01 09:3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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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09:51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yaoqingml
2016/03/01 10:09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wwbxx
引用审查指南的内容:“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做出驳回决定‘,我觉得即使申请人做了修改,但还是存在实质性缺陷的话,审查员仍可以驳回,并不是说只要你修改,就不会驳回(我不是审查员,这只是我的理解)
2016/03/01 10:1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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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player 不好意思没有注意到楼主有提到陈述权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如果有对权1进行陈述的话,是可以只修改附属项并陈述理由的,不过要声明“首先,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所以其副属权利要求X也具有创造性”,然后再陈述“其次,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巴拉巴拉,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相比于对比文件Y也具有创造性”。
但是这种方式还是不如第一次只陈述意见,第二次再修改,算是各有利弊吧
第一次只陈述意见不做任何修改:
利:1.有可能直接授权,争取最大的范围;2.改变审查员的审查思路及审查方向,引导到自己想要的方向以为下一次答复修改做铺垫;
弊:如果直接授权,将来无效过程中不能修改权利要求,只能删除或者合并,“万一”有对比文件揭示了权利要求全部内容而没有揭示某些说明书中的内容,那就很憋屈了(概率很低,“万一”)。
第一次针对权1陈述意见并修改附属项:
利:如果直接授权,“有可能”在附属项中为日后无效宣告环节提前准备了一个保护锁,仅仅是“有可能”;
弊:有可能引入新的问题导致审查员补充检索对比文件,结果原本的对比文件没揭示的部分内容也在新对比文件被揭示(概率比“万一”高那么一丢丢),当然也有可能不被审查员接受或无视(这种情况较常见)。
2016/03/01 10:3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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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可以驳回的,但审查员对驳回的处理一般比较慎重。一通后就发驳回表明审查员坚定的认为申请文件在创造性方面的问题根本无法挽救,这种案子审查员完全不怕复审和诉讼。
2016/03/01 11:08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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