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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删除修改是否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6.02.12 上海市查看:1313 评论:2

某从权这样写,所述A为A1、A2或A3; 对比文件中发现有A3,那么该从权中删除A3是否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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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为什么会超呢?

    2016/02/12 16:0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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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该权利要求是采用选择概括的方式进行撰写 的,实际上,一项权利要求是多个技术方案。
    那么你删除了a3,实际上是将3个技术方案变成了2个技术方案。这2个技术方案都是原来的申请文件所记载了的,那么是不违反A33的。

    2016/02/12 16:4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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