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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技术特征保护范围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6.01.15 江苏省查看:2942 评论: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的第16条和第18条如下图所示:这两条是不是有矛盾啊?第16条里说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不但要从我们专利里给出的具体实施方式来确定,还要从与其等同的方案来确定。而第18条里却说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为说明书中所对应的XXXX,压根没提到等同。请教各位大神!!!

标签: 专利 功能性 北京市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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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矛盾, 16条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确定权利要求书**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

    另外,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很可能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17条是通过说明书内容得到功能性限定的范围。


    再看看两者的保护范围是否一致。。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支持。。。

    2016/01/15 18:4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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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侵权知识,我也在学习中。
    可参考:http://www.0755lvs.cn/zhuanlizhishi/20150715/615.html

    2016/01/17 10:3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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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一梦千寻 于 2016-1-20 22:24 编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之16,已经有上位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17、在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时,应当将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为说明书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所必须的结构、步骤特征。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我目前接受“应当将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为说明书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所必须的结构、步骤特征,而不是全部的结构、步骤特征”这一说法。该说法出自:
    http://www.0755lvs.cn/zhuanlizhishi/20150715/615.html

    个人理解:该17条应当也包括了“等同实施方式”内容。

    2016/01/20 22:19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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