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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31 山东省查看:3144 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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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可乐也
2016/01/02 16:01 [来自福建省]
一梦千寻
2016/01/03 12:19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李工仲明
1、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那么在前序部分写入太多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是不是不太合理?
2016/01/03 12:24 [来自天津市]
2、现在的审查员还会指独权划界不清的问题吗?
2016/01/03 12:29 [来自天津市]
2016/01/03 12:33 [来自天津市]
2016/01/04 07:2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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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桶
[5]思博市市长
主题:12 回帖:120 积分: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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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6: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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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可乐也
2016/01/02 16:01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一梦千寻
对方“故意变劣实施属于等同侵权”?但司法中又不怎么认可“故意变劣实施”理论。
直接以等同的“三基本原则”认定为等同侵权?但觉得等同侵权说的是技术特征要相应后才说是否等同。
“觉得等同侵权说的是技术特征要相应后才说是否等同”——我的这个理解是否有误?
跟贴学习。
2016/01/03 12:19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李工仲明
申请人愿意写这么多,那么这样做的负面影响只能由他承担了。
2016/01/03 12:24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除非婶岔媛找到了对比文件,去替你重新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指出哪些手段是对比文件中的,哪些手段是区别技术特征。他才会告诉你去重新划界。
否则,一般婶岔媛不会告诉你重新划界的。
2016/01/03 12:2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6/01/03 12:33 [来自天津市]
1 举报一梦千寻
侵权理论倒逼权利要求的撰写。
前序部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写得越多,有可能专利保护范围变窄;即使专利保护范围不变窄,他人也不容易侵权。
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时,还是得紧紧围绕“必要技术特征”来进行。
目前接受李工的说法。
2016/01/04 07:2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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