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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和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

发布时间:2015.11.07 北京市查看:2669 评论:6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迭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 根据以上规定,抵触申请应当与本申请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我不知道这里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里的“同样”和“同样的发明创造”中的“同样”是不是表示同一含义。如果表示同一含义,就是说抵触申请应当和本申请完全一致或者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断一致。那么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就应当不构成抵触申请。 而且,如《专利法律知识分册》第89页最后一段所述:之所以将抵触申请纳入新颖性判断,在于贯彻先申请原则和避免重复授权。那么,针对“重复授权”这一概念,抵触申请就更加应当是与本申请真正意义上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但是2013年真题C选项(如下),国知局官方试题解析说: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故C选项中的专利申请构成该申请的抵触申请。 就这一点,还请诸位解惑,感谢。 2013年59、一件请求保护催化剂M的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0年7月12日,公布日为2011年12月16日。下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哪些申请构成该申请的抵触申请? A、申请日为2010年6月11日,公布日为2011年12月9日的申请,其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催化剂M的制备方法,说明书中记载了催化剂M及其制备方法-构成 B、申请日为2010年6月12日,公布日为2011年12月9日的申请,其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催化剂M的制备方法,说明书中记载了催化剂M的制备方法-不构成,没有公开M C、申请日为2010年6月12日,公布日为2011年12月16日的申请,请求保护催化剂M1,M1和M的区别仅在于,M中活性成分的含量为1-10%,M1中活性成分的含量为2-5% D、申请日为2010年6月12日,公布日为2011年12月16日的申请,仅在说明书摘要中描述了催化剂M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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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抵触申请,应该用被考察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全文去比较。
    而c选项中,对比文件记载了催化剂M的具体技术方案,那么就公开了呗考察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以构成了抵触申请。

    2015/11/07 21:5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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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5-12-19 04:56
    抵触申请,应该用被考察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全文去比较。
    而c选项中,对比文件记载了催化 ...

    请问,对比文件(抵触申请)不需要公开与被考察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吗?

    2015/11/07 22: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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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xiaoranstar 发表于 2015-11-7 22:02
    请问,对比文件(抵触申请)不需要公开与被考察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吗?

    不需要。只要对比文件公开了你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中的点值,那就可以破坏你的新颖性了。

    如果你写个数值范围,是想表示什么?数值在某个范围内的技术方案,都是你想保护的。
    但是对比文件公开了数值范围内的点值,说明对比文件,已经做出了比你更精确的发明创造,那你还要保护那个范围,能说你的整个范围是新的吗?

    2015/11/07 22:1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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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法9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权利要求与任一项权利要求对比完全相同,今天的专利法考了这个,这个要求的最严
    法22.2的新颖性是权利要求与技术方案的对比,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抵触申请是惯用手段的置换或者下位概念都破坏新颖性)
    法29的优先权是与整篇申请文件相比,相同主题
    对于你提出的题: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产品M
    A中公开了产品、方法、构成,按照权利要求与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是可以的,B中明确说明未公开,C中属于下位概念,构成抵触申请,关于这一点很多人都迷糊,你可以反过来理解:假设一个在前权利保护范围1-10,后申请的是2-5,可能出现意料不到的突出效果,这是在技术领域经常出现的情况,如果新颖性都卡着不过就没有发明创造了,同样的在给予具有新颖性之后,如果没有突出的效果,是没有创造性的,还是不能授权。

    2015/11/07 22:1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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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5-11-7 22:16
    不需要。只要对比文件公开了你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中的点值,那就可以破坏你的新颖性了。

    如果你写 ...

    如果M1值不在M值范围内呢,比如M1 2-22, 11-20,是不是互相都不构成抵触申请了呢?谢谢

    2020/07/14 14: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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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moming 发表于 2015-11-7 22:17
    法9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权利要求与任一项权利要求对比完全相同,今天的专利法考了这个,这个要求的最严
    法22.2 ...

    如果M1值不在M值范围内呢,比如M1 2-22, 11-20,是不是互相都不构成抵触申请了呢?谢谢

    2020/07/14 14: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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