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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请教确认下考试范围

发布时间:2015.11.03 北京市查看:1140 评论: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今年考试大纲没买,请教14和15年的新法在不在考试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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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5-11-3 09:39 编辑



    2013-2014
    商标法
    行政诉讼法

    2014-2015
    相关法律知识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利法律知识部分: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http://bbs.mysipo.com/thread-92422-1-1.html

    2015/11/03 09: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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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2015/11/03 09: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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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专利行政管理办法  
    1、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2、第二十四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015/11/03 09: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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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15/11/03 09: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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